1樓:
格式(範例)如下:
申請人自2023年xx月xx日到被申請人處從事銷售工作,但至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應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2023年福月,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轉往拓展部門工作,但在半個月後,被申請人竟以不適合該崗位以及屬於試用期間為由辭退申請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請依法裁如所請。
此致***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雙倍工資的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
要求支付工資的規定是《工資支付條例》;
加班費的差額就說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晚上的1.5倍,週六週日的雙倍就行的;
法定節假日要求三倍工資,都是《勞動法》規定的。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怎麼寫才好 一:公司實行26 天8 小時制 二:公司底薪820 元/月,加班不分平時與周未一律6 元/小時 三:
公司不讓員工打平時與周未的加班卡 四:公司偽造員工工資條 五:公司強迫員工超時加班 請問這些種類的事實和理由應該怎麼寫才好 1、 怎麼寫是事實,也是技巧---這是專業問題; 2、法律問題不是寫的是事實,就一定能贏。
寫的全不是事實也未必能輸。 3、勝訴=充分的證據+有效的申訴+豐富的技巧+法官的素質!!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工資 5279.15 元;及無故拖欠工資總額 25%的經濟補償金 1319.79 元,共計:
6598.94 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200%的經濟補償金1120 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9 年8 月4 日至2009 年11 月17 日因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總計:4575.
45 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994.83 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高溫補貼:
300 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09 年8 月到2010 年2 月社會保險相關費用,如補繳不能,則以現金支付。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解除實事勞動關係後每日誤工費41 元並承擔申請人由於仲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交通費、資料影印費等。 事實和理由:
(包括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請人於2009 年8 月3 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但被申請人當時並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一直到2009 年11 月18 日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以每月820 元底薪,加班費6 元/小時(平時與周未一樣)支付申請人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實行所謂的26 天8 小時工作制,週六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費,且被申請人公司在標準工時之外不準申請人打加班卡。
被申請人公司強迫申請人超時加班,如不加班則以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除申請人三天基本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偽造申請人工資條,並說不簽字就拿不到工資,申請人無奈,被迫簽字。鑑於被申請人公司多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申請人被迫於2010 月3 月6 日向被申請人公司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求立即解除雙方事實勞動關係,並請被申請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差額及相應經濟補償金共計 14589.
22 元,但被申請人拒不支付。 為維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訴諸法律程式。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標準工時工資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依法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法定標準的拖欠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 2009 年 8 月 3 日至 2010 年3 月5 日間拖欠工資5279.
15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無故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5279.15*25%=1319.
79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900–820)*7*2=1120 元; 二、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書,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被申請人應當對 2009 年 9 月 4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7 日未與申請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 1842.1+1678.47+1054.
88=4575.45 元(已扣除實發工資) 三、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有「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此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的規定,申請人於2009 年8 月3 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至2010 年3 月5 日屬於「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為1994.
83 元。 四、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補辦社會保險。申請人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以來,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有關社保法律法規,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2009 年8 月份進廠工作至今的各項社會保險並足額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五、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高溫補貼。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4 條第7 項規定公司應依法支付申請人八月、九月、十月的高溫補貼共計:
300 元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向貴委提起仲裁,請求貴委查清事實、依法仲裁以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因未調查本案和查閱本你的相關證據。因此,對你所寫仲裁書的事實與依據部分,我們不作任何評價。
僅就格式來講,上文中 vcvc 的解答,已說明了仲裁的某些技巧---勝訴=充分的證據+有效的申訴+豐富的技巧+法官的素質!!。且該同志總結的三條是很經典的。只是你沒有理解罷了,當然這是專業問題,你能寫到這種程度也不錯了。
祝你圓滿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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