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你可能對這兩個解釋沒看明白
十五條有兩個部分: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也就是說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這時可以由債權人把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同時告上法庭。
第二部分:說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也就是說(次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但是(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了。告知另行起訴。
我理解的立法目的:不能讓案件重複管轄了,因為(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說明其他法院已經審過,或者在審理,或者審過了,債權人起訴的法院如果再受理判決,那麼之前那個法院的文書到底有沒有效力呢?所以不能合併審理!
2樓:張學增律師
《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債權人可以在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同時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既保障債權的的實現,保護債權人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的那個法條 印錯了,應該是“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就是一個管轄權的問題!
4樓:熊哈哈哈
哎看來你還是沒看懂法條啊
合同法第108條和合同法第68條的一個疑問。 10
5樓:
您好:首先68條涉及的是“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所以《合同法》68條所涉及的條件就是“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條件,在此等情況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68條是針對的是特殊的情況。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權利,試想如果“後履行方”存在68條所規定的情節,那麼“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後履行方”極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對“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條 指的是一般情況(預期違約),可以解釋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條的情況,那麼——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抗辯權”,您還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兩個都是涉及合同抗辯權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6樓:地平線下的點點
第68條講的是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辯權,可以這麼理解,本來該你先履行的,但是你發現就算你履行了義務,但對方明顯不能履行他的義務,若此時你正常履行不是鐵定吃虧了麼,所以法律規定在此種情況下,你可以在符合條件時中止履行,進而可能解除合同。
而第108條講的是預期違約,這時你大多處在已履行己方義務的情況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以實現救濟。
7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和合同法第68條的疑問
您好 首先68條涉及的是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所以 合同法 68條所涉及的條件就是 不安抗辯權 的履行條件,在此等情況下 先履行方 可以行使 不安抗辯權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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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業,求完整的解釋,可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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