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看看這個吧,你就差不多懂了。
關於三方協議的法律問題
由於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一個環節,因此,史女士首先對三方協議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講解。
史律師指出,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同學們要正確理解和得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唯一性,即畢業學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衝突以第一份協議為準。第二,法律效力的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第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註欄,畢業生應該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現實的情況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註欄全是空白。
另外,史律師還特別指出,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而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講解三方協議時,史律師還結合案例就違約金的問題與同學們進行了互動交流,她提醒即將畢業的同學,關於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史律師總結說,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裡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史律師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
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
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史律師就畢業生關心的問題現場答疑
在一個小時的講課之後,史律師還就同學們切身遇到的難題給他們做了現場解答。由於提問較多,難免會有重複的話題,為了方便朋友們閱讀,現將各種提問逐一總結如下:
1、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對方答應落實戶口並且已經兌現,但此時我又想毀約,請問,如果我提出毀約,戶口會不會受到影響。想把戶口落在北京,我該怎麼辦?
史律師:關於戶口的問題有這麼兩方面同學們應該要了解:一般情況下,畢業生的戶口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落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戶口是國家公安機關管轄的,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戶口沒有處置權。
因此,戶口落在就業地之後除非本人意願,否則戶口不會被遷走。如果你違約只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戶口不會受到影響。
如果想把戶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簽訂一家北京的用人單位(可以接收你的戶口),加入單位的集體戶口或者有條件的話立一個新戶,自己為戶主。
2、我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時,備註欄裡寫明瞭關於戶口問題,住房的問題,安家費,培訓、各種福利等。請問,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這個約定是否仍然有效。
史律師:仍然有效。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對你的福利等等有變更的約定的話,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以新合同為準,如果這兩個沒有衝突的話,依然有效的。
如果新合同改變了原合同中的內容,也以新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主。
3、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在公司的服務期五年,合同中沒有說違約金的問題,只是簡單地說如果勞動者畢業之後不滿五年離開單位的話,勞動者需要賠償工資及其它費用總數的300%,請問這個協議合不合法?
史律師:不合法,在勞動合同中是不能約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而賠償金必須以他的實際損失為準。
對於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等,在服務期協議中有兩項約定會體現,一個是對違約金的約定,一個是賠償損失的約定。違約金是指勞動者不能履行約定回去上班的話,你要承擔的違約金,而這個違約金沒有損失產生也要承擔,違約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於12個月工資總和;關於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各種培訓和學習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將培訓等費用計算在違約金之中,那麼勞動者無需支付。如果在關於違約金的內容裡沒有體現,而是將損失單列出來作為賠償損失的約定,則需要支付損失。
4、在三方協議中,用人單位承諾安家費20萬,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推翻了三方協議的約定,如果我不籤則會影響這段時間再次找工作,請問我該怎麼辦?
史律師:在就業崗位比較偏遠,或者條件比較艱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吸引和安撫人才一般會做出類似的承諾。根據相關法律,要變更這20萬的約定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變更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原三方協議的約定執行。
因此,你可以要求對方堅決履行三方協議的承諾,如果對方不予履行,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個人損失。考慮到你的人事關係已經轉到當地,找工作暫時只能在這個地方找,那麼你這時可以主張這20萬安家費的一部分作為損失。當然你可以全部主張,但法律不會全部支援。
(由此可見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還是相當大的)
5、我與北京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中規定我一旦違約,將向用人單位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請問,在北京地區,違約金具體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史律師:勞動服務期約定為五年,這是一般醫院的通用做法。在沒有新的法律頒佈之前,北京地區違約金的上限仍然以12個月工資標準為準。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協議(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工資是指「月工資性」收入,即勞動者付出勞動之後,用人單位按月給予的固定費用(每個月固定打在工資卡上的固定性收入),這裡指的不是基本工資,也不包括鼓勵性支出(如獎金等)。
以你的情況為例,勞動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十萬,如果違約金數額高於12個月的工資標準,則超出部分無效,如果低於這數字,則有效。具體的演算法是:月工資×20.92(天)。
6、勞務派遣中各方的法律關係是怎麼樣的,在這種關係下,勞動者的戶口、人事檔案等等是怎樣的狀況,落在**?如果跳糟,戶口和檔案等又會怎樣?
史律師:勞動關係是這樣的,比如說我們在一些涉外的醫療機構服務的話,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這個醫療機構它是一個辦事處,沒有用工權;另一種形式是外資用工企業有用工權,但為了省事,考慮到保險、戶口等有一些不太好處理的環節,他們也會把員工託管出去。在這裡,勞動者與人才派遣公司是勞動關係,並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保險及工資都是由他們支付。
相當於人才派遣公司把自己的員工派到外資企業去工作,人才派遣公司給用工單位提供的勞動服務。在上海人們稱之為特殊的勞動關係,而在北京則認定為二者無任何直接關係。戶口,人事檔案,保險檔案也都在人才派遣公司。
但是戶口在人才派遣公司並不表示人才派遣公司對戶口等有處置權,人才派遣公司只有保管權。如果跳糟,戶口和檔案等可以遷到新單位。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你也可以單獨開戶。
7、我與用人單位的合同中約定服務期為三年,我擔心如果我在服務期內辭職,用人扣壓我的戶口及其它人事關係等向我索要賠償,請問我的擔心有必要嗎?
史律師:完全沒有必要,任何一個企業都沒有處置戶口的權利,戶口的管理不在於用人單位,戶口上在用人單位處,用人單位只是一個集體戶口的戶主,他只有保管權。另外,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以扣壓證件及勞動都其它重要資料為要協,向個人索取賠償。
8、在北京地區,如果有的單位在籤合同之前先去試用兩上月,沒有任何書面約定之類,我是否應該去?
答: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為其付出勞動(確立勞動關係)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為,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我的印象中,少籤一份合同是罰五百。
當然,遇到這樣的事情時,用人單位讓我們付出勞動,他們支付勞動報酬,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也就不存在試用的問題。事實勞動關係在北京地區的規定是如果要辭退的話,必須同樣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去進行。在這裡有個特殊,就是如果員工拒絕辭退的話,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服務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話,那麼法律規定是一年。
9、請問學生在三方協議簽訂後提出毀約,此時學校有沒有權利向學生收取違約金?
史律師:三方協議具備權利和義務的雙方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除非學生與學校有特殊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10、用人單位為我辦理了北京戶口,可是此時我相中了另外一家單位,於是向原單位提出了毀約,他們以辦理進京戶口費用為由向我索要違約金?請問是否合法?
史律師:通常情況下,如果在合同中把為學生辦理進京戶口明確的寫出來,表述類似於:我為你辦理進京戶口,那麼你為我提供多長時間的勞動,如果一旦違反則支付違約金……,這可以作為一個特殊待遇,法律會支援用人單位索要違約金的要求。
如果沒有這樣作為一個特殊待遇很準確地表述出來,則此約定與支付違約金沒有太大的關係,在學生決定違約之後,用人單位不能將其作為損失要求學生支付賠償。但是如果約定解約違約金,學生還是要承擔的。
11、和上海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一勞動合同,當時在條款中約定辦理上海市戶口的條款,但正式辦理的時候,由於上海市政出臺了新的政策,用人單位不再符合為員工辦理戶口的條件,因此現在無法為本人辦理上海市戶口,這種情況下,本人可不可以起訴用人單位,要求他履行合同中的承諾?
史律師:這就涉及到合同中存在的免責條款,這種情況屬於意外事件,出現不可避免不可**,如果政策發生變化,是企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這裡是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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