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果
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法規的性質。
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無電梯的應該不高於四樓。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二、市規劃局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規劃管理要求。
三、凡新建住宅小區(含組團)以及十層(含十層)以上的高層樓宇專案,應按以下標準配建相應物業管理用房:
總建築面積在10萬m2以下的專案,比例按4‰配置,但面積最小不得低於100m2;
總建築面積在10萬m2以上的、30萬m2以下的專案,比例按3‰配置,但面積最小不低於400m2;
總建築面積在30萬m2以上的專案,比例按2‰配置,但面積最小不低於900m2。
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該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市房管局根據這一原則進行產權登記。
住宅小區裡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如何確定 10
3樓:金果
根據《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標準》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三萬平方以下的物業專案,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米。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
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餘,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也可以改變用途。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用房面積一般按居住面積的百分比來確定,具體比率因地因時而異。新建物業專案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專案規劃**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定在地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0�3%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總面積不得低於150平方米。其中,物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備水、電、供熱等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依物業的標準等級而定了,高低不同,但都是以房屋面積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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