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嗎

時間 2021-12-30 13:09:1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具體雙方可以協商,勞動合同一般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大多數是整年,但不是必須是整年。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樓:小魚教育

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

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

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這一做法在新法實施後將不再好使。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於淡化。

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兩年後,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麼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勞動者分道揚鑣;

要麼選擇續簽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是極不利的。

新法實施後,企業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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