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違法的要承擔責任,如果勞動者有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以追究其責任。不能作為不賠償的理由
2樓:
這個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要求會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援的,正常是要求公司再發11個月的工資的,具體你可以查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至於後面的說法,你要有證據,可以同時申訴,如果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的,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工仲裁委員會吧 或者向法院起訴 你違反了競業禁止 也就是辭職了做以前的業務搶了公司的活兒 當然公司不罰你錢在法律上是不對的 只是生活中經常作為一種牽制你的手段 所以說兩人都有錯誤 當然公司也可以告你 如果錢不多的話就算了吧 我覺得
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嗎?
勞動部關於印發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通知 第1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 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 1995 223號...
你好,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是當時就該各持一份
1 是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也存在勞動者先簽署,再由用人單位按單位規定用印後再發還勞動者一份的情形,只要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即可。勞動合同法 通過下述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保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且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
用人單位應該什麼時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 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