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有哪些規定

時間 2022-01-01 00:51:07

1樓:姜妙

為什麼解除或者終止,請完整說明

也就是說你是做人資的?

離職手續,單位承辦的包括: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掉轉的手續(主要是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勞動者承辦的包括:工作交接單,辦公用品交接單,財務狀況證明(有否向公司借錢未還或者公司預支的費用尚未報銷或歸還)

2樓:今日看啥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辦理什麼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法律效力,但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按照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後為員工辦理停保手續,並協助員工進行保險轉移。

具體如下:

1、要求員工提前三十天(試用期為三天)填寫辭職申請書(公司最好統一格式),主管部門批准至離職當日,人事部負責辦理離職手續,完成工作交接,最好制定交接清單,結算薪酬,退還領用物品,及財務借款等。深圳地區要求三天內付清離職工資。

2、員工離職後檔案資料,包括考勤與工資發放記錄,最少保留二年備查。

3.辦理員工停保和保險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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