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紹興琴之韻聽力
企業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
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長短來訂的,不是企業隨意可以定的。
勞動合同一年的只能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最長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2、休假
一週5天?是一月5天嗎?
如果是一月5天休假是不合勞動法的。
應該是逢周
六、日、法定假,國家公佈的其它休假都需要安排員工休假。
未安排休假的要按勞動法補兩倍或三倍工資,且法定假不可補,必須休假。
3、工資演算法
1000/31是不合法的。
如果是月薪,月工作天基數應該是21.75,而不是按31天除。
員工的違規:
1、只能說她是曠工。
因為按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必須安排結算工資。
而且還請注意一點,因為公司沒有與她正式簽定勞動合同,她可以反咬一口說不知道公司有不上班扣錢的規定,那時公司會很被動。
個人建議:
因公司存在的問題較多,如果該員工比較堅持,建議協商解決,多少支付一點工資了事。事情鬧大對公司沒有好處。
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跟他說不來上班的話不發工資,或者就發他在工作的工資就行了
公司正式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第二天就不來了,也沒做任何交接,是不是可以按曠工處理。
3樓:淦含之
首先要看在什麼前提下:1、單位有無違反相關勞動
法律法規,比如說勞動合同未籤內、社會保險未為勞動者容
繳納等。這樣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用人單位的,因為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2、如果不存在上述的話,那肯定要以曠工處理。
如果給你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要求其賠償。3、單位要按解除流程 合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哦,老闆很被動耶。來是這樣的自,如果合同
bai約定辭職或解除合同必須du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員zhi工dao
離職申請提交後第二天就不來了,不出勤自然就不用發工資,況且一般情況下曠工三天就除名了,所以不存在工資爭議。問題是由於員工違約在先,而且不辦交接手續,第三天頭上就可以通知他,曠工已三天,速來公司處理,否則做除名處理。而且保留提交仲裁的權利。
爭取和員工達成新的協議,交接期間只發基本平均工資,這樣就把這個事辦漂亮了。
5樓:你是我的狗尾草
我們公司就是這麼處理的
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口頭辭職老闆說好的,第二天離職沒上班了,有工資拿嗎?現在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6樓:水6元
1、你在試用期上班幾天?你又因沒有依法辭職而曠工多少天?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對你不上班的天數可以按照曠工處理。
3、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你依***就可以得到血汗錢』雙倍工資『。
4、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就辭職達成一致意見,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付出了勞動,得到勞動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自應當簽訂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是對用人單位在一年後都視同籤書面合同的一種懲罰。
而且試用期限也是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單獨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試用期限直接視為合同期限。
因為你沒說明你上了多長時間的班,這麼一說,明白你的權利了吧。
老闆不給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制度不合規。。試用期也是有試用期合同的。。沒簽合同全憑口說他想給你就給。。
不給你你也只能傻看著。。你就盼著他善心大發給你一點精神獎勵吧。。還工資。。
那只是一箇中國夢。。
我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口頭提出了辭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之後我就沒去上班,請問?
9樓:
正常是要支付你實際出勤的工資的,但是與公司談的時候要以和為重。
換種說法,公司可以說你曠工,曠工一天扣三天,隨便當你曠工幾天就木有工資了。
去談談看吧。
10樓:律法清荷
必須如實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主張雙倍工資。
11樓: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合法報酬,單位有及時足額支付的義務,不能隨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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