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過試用期離職格力的還可以進去嗎

時間 2022-05-17 13:40:08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沒有過單位試用期,那麼證明勞動者無法適應單位上班,因此,一般不能再次入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建立勞動關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只需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試用期還沒過可以辭職嗎?

3樓:容與安歌

首先,單獨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無效的。

如果你和你們公司簽訂了「試用期3個月」這樣的合同,而不是「合同期間1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這樣的,就等於你簽訂了3個月勞動合同,沒有試用這一說。

那麼你現在就不是在試用期內,而是勞動關係內,要提前1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個通知不限於書面,當然書面的最好。

你現在可以去仲裁爭取你的權益,要求正常的工資、保險和加班費。但需要你有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

4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闖王行天下

試用期還沒過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可提前三天辭職,且公司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你的工資。

7樓: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沒過,想辭職怎麼辦?

8樓:兩個平方數

試用期辭職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第(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以及第(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的內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2、由於未支付加班費可以依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提出辭職。

二、如果單位不接受你的辭職申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第(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和第(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9樓: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對於一個如此不正規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公司,你遞交辭職報告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證明,並且最好有**錄音,並且最好遞交完辭職報告再發一封郵件給你的領導,你們公司的人事部門說明此事,這都可以作為將來的證據。

三天過後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公司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按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締結辭職申請或者辭職報告,經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合同。

優點:好聚好散,辦事順利;不足:必須用人單位同意。

二、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 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單方合同解除權,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運用這一權利必須把握好三個關鍵:一是書面通知;二是提前預告,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讓勞動者離職;三是有效送達,即送達用人單位並有送達證據。

優點: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不足:必須等待30天,個別用人單位會覺得權利被蔑視不順利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1樓:容與安歌

首先,單獨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無效的。

如果你和你們公司簽訂了「試用期3個月」這樣的合同,而不是「合同期間1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這樣的,就等於你簽訂了3個月勞動合同,沒有試用這一說。

那麼你現在就不是在試用期內,而是勞動關係內,要提前1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個通知不限於書面,當然書面的最好。

你現在可以去仲裁爭取你的權益,要求正常的工資、保險和加班費。但需要你有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

關於試用期解除合同的問題,試用期離職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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