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這份勞動合同是否有問題?

時間 2022-12-10 01:40:11

1樓:45度角有點暈

感覺確實把風險都推到員工這裡,義務和權力不對等, 有些條款涉嫌違反勞動法。

例如提到的培訓成本怎麼核定沒有講清楚,是否還有附加合同,按合同條款員工被辭退開除要全額賠償是不合理的。

另外解除合同的條款中,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工傷就更不能隨意辭退了。

2樓:虞人論事

問題不大,屬於單位格式文字,可以簽署。

高懸賞,有沒有人幫我看一下這份勞動合同有沒有問題?

3樓:竹本無心

網友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是有必備條款的,既然法律已經規定必備條款,那麼這些約定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證。通過你的描述和**,可以看時出只讓你填寫你的基本資訊和簽字,而必備條款均未讓你填寫,這些內容一旦空白,將來發生爭議你維權很難。 該勞動合同訂立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建議此類勞動合同應向用人單位提出來,尤其是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工作內容(崗位)、勞動報酬等一定要約定清楚。同時你描述中所說勞動局期限不讓填寫一事,這個行為不可能是勞動局的要求,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勞動合同只需要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即可,不需要勞動部門鑑證生效了,所以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不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

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將存在以下風險點:一是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明;二是工資報酬不明;三是工作內容及崗位不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無法舉證上述事項,對勞動者的不利後果較多,建議協商明確必備條款再簽訂。

4樓:嗆胃該巖朔c蓋

該員工自始至終不知情,該合同屬於無權**,沒有得到其授權簽訂即為無權;應在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在簽訂合同前,徵得該員工書面同意則可以代簽。

但是您可以辯解是基於這樣一種特殊情況並申請人事部門人員出庭作證,證明該代簽合同的簽訂日期。

5樓:燕思

嗯,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有你跟哪個廠子簽約了合同?你就放心帶打的吧,如果你要是沒有跟那個廠子簽約合同肯定有問題的。

比如說。跟哪個?乳品廠簽約了合同他呀。

沒有問題的。比如說。都拿個綠城簽約的,他也沒有啥問題的。

6樓:百小度

就你說的這些不讓填,就知道這個合同不能籤。

7樓:佔靜涵

把要填的填一下就行。行了。這樣根本就沒不算什麼。

8樓:悅活人生

這個還是要自己靜下來仔細看看。

我想求證這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不合法 肯定是要給你一份 另外 合同的條款是一致的。

建議儘快仲裁 已免得過了仲裁時效 造成損失。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籤合同和拖欠保險問題:

如果你現在就不幹了,那就去仲裁。要求:補09年2-5月保險;09年2月-10年2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的話就想法要一份合同在離職的時候去申請賠償不給你合同這件事:

最好的結果:他沒蓋章的時候你能留存一份,這是公司沒有和你簽訂有效勞動合同的證據。

但,如果合同在公司留存的話,即使你去仲裁,公司可以把這個解釋成蓋章比較繁瑣之類,不會有實質性賠償的。

仲裁的時候他蓋了章帶去給你都不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在該公司勞動保險繳納兩年以上的,前面一年未交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但是不能補繳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這份合同是不是有問題

1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4 在招用期內,乙方出現一切工傷事故或死亡。病殘者一切費用由本人負責。 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13樓:孫法官說法

有問題。這一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4 在招用期內,乙方出現一切工傷事故或死亡。病殘者一切費用由本人負責。」

也就是說,無論合同怎麼約定,如果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通過合同排除勞動者的工傷權利。

專家,你好,我想問一下這個勞動合同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期內提出離職或解聘,須提前30天通知。你公司提出「提前15天申請」已是不錯的了。而且,要求你帶帶新人,這個也是工作交接的一部分。

所以,你公司做法合法。但實操中,你可以不提前30天走人,你的工資了公司必須照付。但,公司要懲罰一下你,也就有了依據,這是其一;其二,你的工資可能要到下個月公司發工資時才會給你;其三,跟你玩一個仲裁,用時間拖你。

看看你是否這麼著急走?好好想想。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要提前通知,不能說走就走。

16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提前30天通知才可以,如果單位存在違約行為,比如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17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我想了解一下一個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18樓:網友

1、可以補籤,但註明是補籤的勞動合同書,同時,簽名後的時間要寫現在的。當然,也可以看情況,其實未籤勞動合同,主要的原因是工地怕你去追討要三個月的二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但問題是,要去報工傷(單位是要給你報工傷嗎?),確實需要有合同書以證明你是單位的人,具體你自已權衡一下。

2、建議去做工傷申報,如果確定了工傷,再談賠償問題為好,一般是這樣更有保障,而且評到了傷殘等級的,還有相應的補償。具體你可以查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不過可能需要些時間的。

3、對於補償,正常是按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作為基數計算補償的。

4、還要做第二次手術,風險還是蠻大的,建議好好的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為好。

19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的第二個月開始起為你支付2倍工資。

再為你支付4800元x3=14400元。

單位支付2倍工資,不影響補籤勞動合同。

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報酬要降低,你可以不同意·,勞動合同是協商一致的。

老闆說工資多要多交稅,這不應該是降低勞動者工資的理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勞動者受到工傷,單位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在受到事故傷害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因為你沒有交工傷保險,你的**,或者還有以後的勞動能力鑑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都由單位支付。

但是工傷認定,你一定得去做。

降低你的收入,你可以暫時不籤勞動合同,連同單位給你發3個月2倍工資問題,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備案問題,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備案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你是屬於單位還是個人,主要還是依據提交勞動局備案的合同期限,一般按規定是從入職之日就應當備案的,勞動局一般會根據合同期限,辦理保險。各個地區具體規定也有一些差異。具體詳細可打12333諮詢一下。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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