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問一下。如果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還有年假沒有休完,那這個年假是按幾倍計算

時間 2021-10-16 03:52:50

1樓:玄韶

法律有明文規定,按照300%支付工資

勞動法 辭職時年假怎麼結算

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關於年假的內容,但是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年假折算方法,具體如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樓:聽婷說歷史

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例子職工老楊於2023年6月1日入職唐山市某印刷廠,成為一名操作工。雙方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23年5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並同意向老楊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老楊提出,公司還要向其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補償,公司稱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新入職員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老楊實際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無需再補償。

老楊則提出自己是21年工齡,每年應該享受15天年休假。雙方協商不成,老楊向唐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裁決公司支付了老楊10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5樓:行者天涯

我來回答:

你今年的年假是按照去年的工作年限算的,若你不休的話,比照工資的300%計算支付給你。

希望可以幫到你。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休掉年假後,再算正式離職。

如要結算成工資,按你正常上班的工資結算。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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