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法一些問題

時間 2022-11-08 05:20:06

1樓:冀杉月

以下是我知道的,數字不敢保證完全準確,但能給你提供一些思路。具體的你可以問12333(北京勞動局**,或你們當地勞動局)諮詢。首先,你問能那幾個月工資,你說的工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一種經濟補償金。

一般是按你工作時間而定的,既工作幾年拿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5年應該拿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是5個月的工資)。其次,補償金的多少,好象是應該按你解除合同上一個月的工資為依據。

最後,你說單位未給你辦社保,就是說未給你上過任何社會保險了。依據咱們國家勞動法,用人單位只要滿足2點就要給你上保險:(1)用你的勞動力(包括體力、智力等等)(2)發你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告他,不行在去法院。(一定先蒐集你工作及他發你工資的書面記錄,或你的同事證明等等)。

就這些了,祝你好運。原聖光與你同在!

2樓:心果心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9、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1條規定:「關於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賠償你5個月的工資

按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再付給你5個月的工資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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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