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法,關於在國企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

時間 2022-07-17 18:00:1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法: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樓:心果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包含對勞務派遣的法律條文,派遣員工不影響受勞動合同法的政策.

【新勞動法】勞務派遣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關於在國企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

4樓:法律快車專家

《勞動合同法》其實已經對勞務派遣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對勞動者來說其實不必過於擔心:第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法律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這一法律地位的確立,決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要對被派遣勞動者全面承擔勞動法上規定的僱主責任。

第二,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員工應該承擔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一些僱主責任。例如: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等;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

第三,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是如何規定的?

5樓:手機使用者

1、法律明確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 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採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並且與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將使企業採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是如何規定的?

6樓:悅讀職場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一種用工的形式。一般合法派遣都是由正規勞務派遣公司來派遣員工到其他有需要派遣員工的企業。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企業用工單位和派遣機構簽訂合同,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工作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如下圖,如果用工單位覺得勞動者夠自己單位用工標準,還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直接錄用勞動者。

所以說用工單位和派遣機構或者勞動者都可以簽訂合同。所以在下圖中「簽訂勞動合同」是向兩邊延伸的箭頭。

二、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自然有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1.

僱員租賃原則;2.同工同酬原則;3.拒絕墊付原則;4.

受益歸責原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第五章第二節做出如下規定: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三性」該如何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8樓:皮蛋粯子粥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一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一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一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裡,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檯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認為,櫃檯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檯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裡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一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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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3年 2 這個合同是三年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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