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和員工的工資問題(懂勞動法請幫忙)

時間 2022-06-26 13:05:04

1樓:禹鼕鼕

勞部發(1994)489號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

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再依據勞社部發(2008)3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即員工工資的計算方法為:

1、不扣除節假日的,則月計薪天數以自然天數計算(應付工資=月工資÷30×出勤天數)。

2、扣除節假日的,則月計薪天數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計算(應付工資=月工資÷21.75或20.83×出勤天數)。

3、或者按以上方法折算成工作小時計算。每天按8小時工作時間計算(工作不超過4小4

小時以上不足8小時的按8小時計算)

4、每天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以上的為加班時間,雙方應該就加班事宜進行公平協商。

2樓:中國勞動網

這種做法不合理,你是被企業指派去的,路程費用理應由公司出。如果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是站不住腳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合同裡面是如何規定的了,如果勞動合同裡面有規定,那麼由你來承擔,如果沒有約定,那麼就企業承擔,因為你去的時候屬於外派,是為了工作才去的,企業可以約定你出,也可以約定企業出,沒約定就按工作需要的必須費油來處理,就由企業承擔,當然,你回來的車費當然是你承擔了,因為你是為了辭職才產生回來的費用的,不是因為工作的原因。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用說,如果他剋扣你工資,你以他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告他,還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這點你不用怕他的。

但是有一點需要搞清楚的是,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與公司的相關協議,培訓時簽字的學習內容,都得了解清楚,看是否有相關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沒有和企業簽訂培訓協議?

6樓:王瑞芳許

這種做法既不合理,當然也不合法.

有一員工學徒工資問題!懂勞動法的解答!

7樓:

你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是7月份工資,實行標準工時制的,那麼12天工資應為:800/22*12=436元。

法律只允許扣除436*20%=87.2元。但是因該工資已經低於你們那裡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不允許再扣除87.

2元的工資,按照法律規定你必須發給其436元。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於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要給的!你也有責任啊!況且你們一開始商量了廢產品也抵消工資嗎?

如果沒有你沒法讓家抵消啊!包吃住是人家工作的前提!你不能算到工資你面!

我也建議你們協商!如何你面有就業協議,還真不能不給人家工資,你不對在先!誰讓你聘用他了呢!

9樓:苗焱

如果你們簽訂了協議或合同,員工做壞的產品價值由員工工資中扣除,則你可以按照你的說法執行。但是你的計算方法有誤,800/法定出勤天數(約20天)=40元/天 40*12=480元。

如果你們沒有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則員工因坐壞產品而造成的損失,不能由其工資中扣除。

10樓:北京周甲德律師

適當的給人家發點工資,最好協商解決

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員工的問題,懂勞動法的請告訴下,謝謝!

11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站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自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差額,但是要舉證證明你的入職日期。

13樓:富貴三角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你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自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差額。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14樓:王元頁

沒合同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賠償

如果單位下月解僱你,補償半個月工資

15樓:

雙倍,找個律師解決。

關於企業和員工的工資問題(懂勞動法請幫忙)

16樓:天天開心一粒米

關於這個規定你簽字了嗎? 沒簽字無效. 不過, 聽起來這個數字也不大, 如果已有好的下家, 沒必要為了這種垃圾公司耽誤時間.

下次記得, 不做的時候,主動權在你的時候, 東西都準備好了再宣佈. 象這種費用,報銷拿到錢後再走. 手上有些資料, 只有你有,對公司有利的, 不用急於交接.

他不仁你不義, 不能完全指望法律, 還是指望自己比較有用.

現在的黑心公司,黑心漢奸太多了, 祝你如願!

17樓:我就想皮一皮

這個要看你當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簽訂的,還要看你當時培訓的內容有沒有相關的說明,最主要的是這些材料你都有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樓主的描述,用人單位並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故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樓主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樓主看看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試用期。若有,則按照法律,您需提前3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無,則您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其實,法律亦未規定若勞動者不提前通知單位而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故樓主可以一走了之;但我不建議您這麼做,因為畢竟下次找工作的時候,應聘單位的hr很有可能向您之前就任的單位瞭解您的情況,若與現單位鬧不和,豈不是給自己不留餘地麼?建議您同公司友好協商與溝通:1.

表明自己不好意思給單位帶來了不便;2.希望公司能批准您的辭職申請,因為您留在該公司工作得不是特別開心,若公司強行留下樓主,樓主不能很好地為貴司工作,亦影響貴公司的工作效率,貴公司可儘快招錄合適的員工。著重點可以從公司的角度出發來看樓主的辭職會給他帶來什麼樣的積極意義。

至於車費的事情,我覺得樓主可以爭取一下:檢視公司的有關出差費用的制度規定,如果制度中規定公司應予補貼,則樓主可以根據該條跟公司溝通,希望他們能按公司制度辦事;如果他們不好說話,或者制度中沒有相關規定或者不支援「公司應補貼員工」,則樓主可以提出當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了您的工作崗位,但「他們的另外一個部門差人我去頂個一個月」的情況意味著勞動合同內容發生了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需經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同意並採用書面形式予以更改,故其實貴司的做法不是太合理,樓主可表明不追究此事,只希望用於出差的工作費用貴司能予以報銷即可。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勞動者赴工作崗位所發生的交通費用,根據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議雙方協商處理。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與公司簽訂有書面協議,具體約定上述內容?

案情沒有敘述清楚,建議當面諮詢律師。

21樓:丹凝心孝芙

就看合同裡面是如何規定的了,如果勞動合同裡面有規定,那麼由你來承擔,如果沒有約定,那麼就企業承擔,因為你去的時候屬於外派,是為了工作才去的,企業可以約定你出,也可以約定企業出,沒約定就按工作需要的必須費油來處理,就由企業承擔,當然,你回來的車費當然是你承擔了,因為你是為了辭職才產生回來的費用的,不是因為工作的原因。

22樓:

單位太差,違反規定

地點與工作內容,以應聘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地點與工作內容為準,安排調動與此不一致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出差一切費用當然應該有單位負責。

單位沒有籤合同的話應該賠償2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十六計走為上,拿到報銷與工資後走人,遇到困難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仲裁

懂勞動法的幫忙解答一個問題,跪謝了! 100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

合同到期,如果是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就需要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是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規定。

如果企業不按照這個規定執行,那麼員工可以向當地(縣一級)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舉報與仲裁都是免費的。

但是對於這種無良企業,員工要在尋找一些企業的違法證據,多提出仲裁主張。以進行維權。

例如加班費,例如帶薪年休假,例如社保繳納,例如公積金繳納,例如職業病防治等等。

24樓:開飛機的l舒克

不要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你辦了離職,那就無法要求補償金了

25樓:資料不詳

不可以要求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又根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你單位是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的。供參考。

26樓:hello饒舌

您好,被離職不是您主觀意願,可以申請賠償的,只要有強制離職證據,我是律師

2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與員工繼續簽合同,如果已經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津貼等,已經互不相欠,不存在賠償問題;如果沒有到期,經營困難,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解除合同;不繼續簽訂合同是有原因的,可能是事情已經做完完工,個別不是百年老店,沒有新的專案訂單,機器老化報廢,銀行已不再貸款,市場已經飽和,廠房租約到期,使命已經完成要解散各股東退出轉行。每天工作計時或計件,加班費已經支付了,勞動給予了報酬,沒有產生虧欠你的,也就不存在賠償,應該沒有爭議;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勞動光榮,不要去想天上掉餡餅。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逃避給員工補償金的問題 希望懂勞動法的朋友給我出出主意

社保和勞動合同問題,希望專業人員和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

28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你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要求社保和拖欠的工資,可以要求5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員工調職的問題,求懂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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