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每月加班累計不能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了36小時怎麼辦那超出來的時間怎麼算

時間 2022-01-04 04:45:0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每天8小時,第周36小時,每週最少休一天,要是特殊情況,可以加班,每天可以加班1-2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44小時,按1.5倍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請問36小時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時間是按照月累計加班總時間來計算得出的,加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樓:

你好,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是指的是當月你累計加班的時間不允許超過這個限額。勞動法規定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計入加班工時。你只需將你當月的加班工時累計即可。

平時加班的工資是按你每日加班費的1.5倍計算,週末加班是2倍,法定節假日是3倍計算。

7樓:墨曦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沒太難工作時長為8小時,每週工作時長為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出於經營需要,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後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後,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203

8樓:雨過空氣好

現在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超出正常工作時間還需要員工工作的屬於加班,加班就要給加班費。一般加班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累計計算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但如果是自願的話,有上限嗎?是不是不得超過70小時?有加班費的。

10樓:

如果是勞動者自願並且和單位商量好了可以加班,《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可以加班。超過36至於有沒有加班費看單位的規定,但一般單位只要加班都會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

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的規定為36小時以內,但是對自願加班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勞動者加班一般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和批准,否則用人單位是可以不去支付其加班費的,只要雙方之間協商一致加班,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其加班費即可。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2樓: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基於對勞動者休息權、健康權的保護,即使勞動者自願,用人單位也不得安排。當然,實踐中自願超時加班並享有加班費的現象是存在的,行政部門也無法監管,但這樣違法。

13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是法定上限,即使與工人協商自願,用人單位也是違法行為,涉嫌侵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與休息權,須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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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班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