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具體有: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孔姐談保險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哪些情形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嗎?
3樓:
離職,意味著勞動關係的結束,離職的方式有四大類:勞動關係終止、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每一類中各分諸小類,有多種的離職原因與相應的法律依據。
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關係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發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最凸現的差異就在於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分為員工過失解除和無過失解除。首先,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適用員工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這一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且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程式,無需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
因此,根據以上概念,要區別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員工解除和協商一致解除幾種離職方式,就需要從合同期限、提出的主體、意向內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單就本案中的情況來看,我們主要區分的是辭職與員工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的不同。
簡單地說,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解除行為。通常情況下,員工辭職,即使單位同意,也是不會被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的孫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很顯然不是我們通常見到的辭職申請,而是要求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意向。申請書的內容如果單純表達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就屬於其單方解除合同,即所謂的辭職。但是,如果只是表達一種意向,要求公司解除的,則應屬於由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合同。這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的,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需要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30天后雙方的勞動關係方可解除。因此,在辭職期間內會有發生其他爭議的風險。而由員工提出協商一致解除的,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約定即時解除,從而避免因勞動關係尚未終止而發生爭議。二者各有利弊,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時,要首先考慮員工是否有非法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以及其他違約的情況,根據自己的訴求來衡量對待類似孫先生這樣的申請,是按照辭職處理好,還是按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處理更利於企業利益。
專家處方
依需要選擇辭職或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處方1:
針對孫先生的申請應採用哪種方式處理,需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訴求等因素加以考慮。首先,如果是公司尚不期望其離開的員工,且有協商的可能性,儘量去協商解決以達到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但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無意在公司繼續做下去的話,從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說,留下這個員工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其次,如果員工在職期間曾造成公司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或者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提前辭職應支付違約金的,此時就應把握員工有意離開的時機,及時地誘導他提出辭職,而不是同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無法要求員工承擔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因此,在這30天的過渡期中要儘可能注意不要發生爭議、糾紛,以及工傷事故等。第三,如果公司希望員工立即離職,無需承擔違約金等責任的,則可以選擇依照員工的申請,同其辦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每一種離職方式都對應有特定的法律文書。在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時,不妨考慮參考員工關係專業顧問、律師的意見或者請其直接代書。界定不清而所寫的文書,在仲裁庭和法庭上往往經不起考驗。
辭職信應具備的形式與內容
處方2:
辭職信可以採用由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的形式,或者由用人單位提供固定的格式文字要求員工簽署。為避免因辭職信的形式和內容不規範,為日後埋下爭議的「禍根」,筆者建議採用後者的形式。辭職主要表達員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意願,因此,辭職協議或申請中一定要帶有「本人自願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的字樣。其次,須說明已結清員工在職期間的工資、社保及相關待遇,因此,可以使用「員工本人確認已從公司領到××元,作為員工所應得到的工資待遇。並且,員工本人確認是其辭職的最終和全部的待遇。」這樣的詞語。再次,有關離職手續、工作交接需要約定員工及時並且依規定辦理,因此,可以要求員工作出同意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畢辭職手續,並歸還公司所有財產等內容的承諾。最後,是關於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雖然,保守商業祕密是每個員工必須遵守的基本義務,但無論是否簽署過《保密協議》,均應要求員工承諾將不與任何個人、公司或機構交流,或出於私人利益使用本人所知曉的任何與公司有關的商業祕密、業務資訊、戰略方案、市場及銷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資訊。
公司還可根據企業自身的需要,要求員工承諾在任何情況、任何時間不發表任何貶低、損害或詆譭公司名譽的言論及從事任何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小王單方面解除勞勸關係,不考慮公司的情況,就要賠償。
提前30天提出辭職,是屬於單方面解除,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小王若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充分考慮單位的考量,也是可以協商成功的。
5樓:
提前辭職應該不得交違約金的喲!
不過就看你的公司是個什麼樣子的公司了哈!
畢竟在這公司不想做也沒勁了
所以做起也是混時間
一般的老闆都會同意的!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7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調崗降薪
小俊七七 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並未與員工商議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然後調崗降薪便屬於合法行為。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屬於違反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協商解除。勞動法 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王元頁 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要求 單位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補償金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情形,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單位違法解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