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只是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提前預告
由於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二、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採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同時,書面預告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
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於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實際上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單位要約,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達
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必須有效送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一式兩份,直接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簽字作為送達依據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簽字的,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送達,一定要在快遞單上標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樓:在諸仙洞徒步的大力水手
提前一個月辭職,不批經過勞動局
我想辭工,不批,我可以去勞動局投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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