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得勞動合同法或者已經有解約經驗的大俠來幫忙,剛畢業學生不太懂,跪求大家支招

時間 2021-09-05 07:02:54

1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我逐條回答的您的問題。

1、合同只要是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就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補充協議涉及到單位對員工的培訓,只有事實上確實進行了培訓的,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並可以確定違反服務期約定後的違約金支付。

如您所述,單位沒又進行過專項的培訓,則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金條款無效。另外,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培訓的花費。

2、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辭職i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的批准。存在合法服務期約定的除外。

3、如果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義務或者違反合法服務期約定,造成單位的損失的,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或者要求支付違約金。

另外,對於繳納保險等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論是否約定在合同中,單位都應當繳納。單位未繳納的,可以向社保稽查部門舉報,要求補繳。因此導致勞動合同辭職的,單位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約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是可以的。三個月的適用,一般需要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

2樓:虞少爺

你的幾個問題回答如下:

1,社保部分是勞動法規定,合同不寫明沒有關係,這個不要有顧慮。

2,試用期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定的,3個月的試用期要求籤訂3年以上合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違約金:勞動合同不能約定違約金。

4,培訓費:需另行簽訂培訓協議,而且這個培訓公司必須有明確的支出,一般以外部培訓有此類情況,一般單位提出的變相的押金,屬於非法。

看來這家公司也是非常不規範的,如你是屬於試用期,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所謂違約金等均是無效的。

3樓:

1、如果你和第三方簽訂了用工協議,則不可以再和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你已經是第三方公司的員工,除非和這家公司籤合同的時候那個第三方有簽字

2、關於五險的事,上海的大多公司都給繳納,你可以和公司要社保號,或者在上海社保查詢網輸入個人身份資訊就能查出社保繳納情況。

3、關於試用期,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簽訂一年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你看合同簽訂時間是多久。

4、關於違約金,勞動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你只賠償未履行完的培訓費用就行。

5、關於1000元的培訓費,可以用其他名義支付,但是你最好讓他們寫個證明,以後不能以此為要挾,離職後不能要求賠償這部分。

6、五險一金都是在入職當月或次月就繳納的,你先去查檢視。工資條可以沒有,但是工資必須有,你可以到人事那裡申請查詢工資明細,你有權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簡要回答如下,希望可以幫到你.

1、根據你的講述,公司沒有進行專門的培訓,因此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限及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同時此違約金的數額明顯過高,就是到了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援.這一點你不用擔心.

2、因為你簽了勞動合同,那麼你辭職的話,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同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也是做人的一個最基本原則。

3、假如你直接走人,而不辦理工作交接,由此造成單位的損失的,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不過現實中,對於你們此類入職不久的新員工,這個公司也不會去採取措施告的.告也沒有什麼大的意義.

其他理論上解釋,你可以參考其他網友的意見.

總之要提醒你,工作交接是一定要辦的,畢竟世界那麼小,說不定你將來在別的公司也會遇到原來的老闆啊,見面不好說啊.更何況在業內留下不好的印象,對自己的發展也不利.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五險一金。按法律規定,公司是要交保險的,如果你在工作後發現公司沒有給你買保險,你是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求辭職的。

關於試用期。 如果你公司跟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滿一年,試用期超過一個月就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於違約金。勞動合同上之規定了兩種情形適用違約金,其中一個是競業限制義務,還有一個就是提供了專項培訓服務的,而這個專項培訓服務費用一定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票據形式顯示是專門用於給你個人培訓的,而不是那種一進公司就有的普通培訓。公司沒有給你們培訓就不能約定說培訓費,也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當然,如果你們公司跟你又簽訂了保密協議,如果你洩露公司機密,裡邊有違約金條款是沒問題的。

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只要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就是有效的。只是說如果違約金是不合法的,那該條款無效。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最好書面寫辭呈,當然理由可以寫明是他們的過錯導致你辭職,比如他們不給你交保險,這樣就避免了出現糾紛時你自己的責任。而試用期過後是提前一個月提交辭呈。如果公司有以下情形的就可以直接走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你的情況屬於第三款。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最後,提醒你,儲存一切用人單位行為不合法的證據,這樣和他們談的時候你也有底氣。辭職時不要隨便因為被威脅,害怕而籤對自己不利的條款,最後吃虧的只能是你自己。

覺得我的答案好的話記得給財富值!謝謝!

6樓:真心有你大哥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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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你是過於著急了,如果只做十多天,單位沒繳納社保不一定違法,要了解一下當地每月社保申報的截止日期,如果還沒到,單位還可以有理由,如果已經過了,且你在申報截止日期前上的班,則可以告單位。例如,某地社保申報終止日為每月24日,你在1日上的班,十多天,單位沒給你申報是沒關係的。如果你20日上班,已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