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犯罪客體的案例

時間 2021-08-15 02:28:05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如下:

被告人甲某(電工)在水庫非法打魚時,其漁網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沒收,甲某便懷恨在心,圖謀報復乙某。在得知乙某買了一臺新電視機後,便預謀將乙家的電視機燒壞。其他多戶居民的電燈、電飯鍋等電器被燒壞。

請問:甲某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客體與行為物件是什麼?

甲某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公共安全。其犯罪物件是乙某甲的電視機。

(1)甲某主觀上是想毀壞乙某家的電視機,但他身為電工,完全知道其行為的實施不只是會造成毀壞電視機的後

果,也可能會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所以甲某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甲某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造成多戶居民財產的損害,並且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

和財產的安全,而不是乙某一人獲其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甲某的行為已經具備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特徵,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處罰。

2樓:年過半生學會沉默

其盜竊的制動排氣活門物價部門估價多少,是否構成盜竊,另從交通工具上盜竊制動活門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其同一行為若構成多個罪名的話,重罪吸收輕罪,擇重罪進行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汽車屬於部隊的軍用車輛,構成破壞軍用設施罪,

4樓:

就算有「從舊兼從輕」原則,現在也過了追溯時效了,現在討論沒有現實意義。

如果還原到當時的處理模型,應根據79刑法定盜竊罪。制動排氣活門一般情況下沒有意義,不影響正常駕駛,所以,不會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不會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5樓:匿名使用者

今天看來,他的行為是盜竊行為。但是根據2023年刑法,由於盜竊是數額犯,一般標準都是500—2000.,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他不構成盜竊罪。

再則,排氣活門被偷是否會對汽車造成顛覆、毀壞的危險,不是很瞭解。但是如果有這方面的危險,那麼就應當定壞交通工具罪。

刑法共同犯罪案例分析,共同犯罪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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