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共同犯罪。應屬於聚眾鬥毆罪轉化。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2樓:廣州林星宇律師
按照法理和現有的資訊,你表哥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的共犯,除非還有其他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1 如你所述,你表哥成立共犯。
2 沒有看出你表哥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3 在聚眾鬥毆罪中,不存在「實行過限」。
關於共同犯罪的案例
4樓:至樂樂至
1、你的判斷是正確的,甲乙二人成立搶劫共犯;2、乙還是成立搶劫共犯,其對甲搶劫有明確認識,也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使用暴力幫助甲排除丙的反抗,從而實現其非法佔有之目的。
5樓:長治學院銀龍
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時間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故意通常是在事前形成,有也可能是臨時起意,當然還包括事中通謀。你說的兩種情況實際上都屬於一人實施行為過程中,又有他人加入的情形,是一種事中通謀的行為,理論上又把這種情況成為承繼共犯,最終,甲乙二人不管是第一種情況還是第二種情況都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否構成刑法上規定的"自首或者立功"呢?請大家
6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請你理解。
7樓:樹寄文
不能成立立功呀,只能成立自首而已,樓上怎麼能說成立立功呢?
關於共犯成立自首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該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成立自首的,很明顯,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後,揭發(應為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只成立自首!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可以構成立功的,沒有疑問
共同犯罪及其構成條件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
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10樓:匿名使用者
1、共同犯罪的概念: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得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絡,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絡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3、犯罪主觀方面: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主要形態有:
犯罪集團與主犯(第26條)、從犯(第27條)、脅從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 1.共同犯罪(第25條)的例外:2023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眾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過失犯罪,但在這種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4、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裡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裡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5、主觀條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對於共犯成立的主觀條件,這裡尚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即犯意聯絡(或意思溝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間都必須存在。犯意聯絡是共同犯罪人雙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溝通,它可能存在於組織犯與實行犯之間、教唆犯與實行犯之間或者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而並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間都必須存在犯意聯絡,如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相互間即使沒有意思聯絡,也不影響共犯的成立,這一點在處理複雜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團伙中僅存在單線聯絡問題,每個實行犯直接同組織犯保持犯意聯絡,而彼此之間互不相識。
11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為,構成共同故意包括以下兩個內容:個共同犯罪人有相同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有意思聯絡。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一般情況下認為、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般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組織犯罪是犯罪集團。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要有犯罪的故意、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裡的人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單位、法律上的擬製人。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
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12樓:
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成簡單的說是:主體均適格,主觀都故意,互相有聯絡,有共同行為。(我自己編的,呵呵)
13樓:張勇律師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得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14樓:律圖網
實行過限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先後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對同一犯罪物件先後實施同種犯罪。
15樓:浦東刑事律師
刑事案件一般要看材料研究,僅憑你的敘述還不太好說。
16樓:山谷匹夫
不太好弄,首先他妻子應該是知情的。
這有作案動機,和前提。
如果是不知情,而後發現又勸導,並且還款,
可以自己收集一些有利證據,如入賬時的交割單和時間。
出金還款時的時間和交割單。
身份證被替用,現在新的法律不追求責任,但是她有簽字就麻煩在這了。
這個案子我認為請個好的律師問題不大。
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共犯是不是一定要一併審理一併宣判?可以分開審理分別宣判嗎?
17樓:
肯定可以分別審判 的
具體法規我記不得了
但我舉個例。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有部分犯罪人在逃,一直難以抓捕,但是案件事實已經清楚,這種情況下肯定是要先對在押的部分犯罪人提起公訴,不可能等他們抓一輩子。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一定要一併審理一併判決的~
刑訴規則:
第二百七十三條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19樓:黃河查詢
一個人的一個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就可以做為一個案件來審理。因此,幾個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並不一定必須一併審理,完全可以分開審理。只不過這樣的案件合併審理,比較易於查明事實,通常也比較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
共同犯罪案件合併還是分開審理,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是有關犯罪和案件的基本概念問題,本來就是兩個以上的人,關於他們犯罪的案件當然就是兩個以上的案件。天然的就是不同的案件,當然可以分別審理,反而是合併審理需要給出理由。
20樓:北京孟博律師
這個一定是可以的,現實中很多共同犯罪不能在**時候抓到所有的嫌疑人,已經被抓的肯定要根據法律流程**審理的
21樓:孝祖
近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在京舉辦「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研討會」。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樊崇義、清華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張明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等刑事法學理論和實務專家以及相關律師參加研討會。
與會專家就「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進行了深入研討。
對將認罪被告人和不認罪被告人分開**審理,分別組織舉證、質證的做法。樊崇義教授認為,集中審理、證據裁判、程式公正和訴權保障是刑事訴訟的四大基本原理,這些基本原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和體現。將認罪被告人和不認罪被告人分開審理違背了這些基本原理。
陳衛東教授認為,將認罪和不認罪作為同案被告人分開審理的標準和根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理。一是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意味著認罪被告人和不認罪被告人可以分開審理。二是認罪和不認罪很難進行區分,容易導致操作困難。
三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具有不確定性,需要通過法庭調查才可以查明,在未經查實的情況下分開審理容易導致邏輯上的矛盾。四是將認罪和不認罪作為同案被告人分開審理的標準和根據可能產生不利於不認罪的被告人的效果。
張明楷教授從共同犯罪案件整體性角度出發,指出共同犯罪從本質上來講是一個有機整體,除客觀不能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上不應分開審理。而且,張明楷教授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原則上來講應先查清正犯的犯罪事實,才能正確處理教唆犯、幫助犯,沒有查清正犯的客觀事實,也就無法查清教唆犯、幫助犯的客觀事實。因此,通常來講,教唆犯、幫助犯應當和正犯一同審理。
毛立新律師則認為將認罪被告人和不認罪被告人分開審理存在諸多方面的程式問題。一是該做法違反了訴訟主體原理、庭審參與原則;二是侵犯了同案被告人的知情權、質證權;三是影響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四是影響訴訟效率。
與會專家還就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的其他相關問題做了深入交流和研討。
關於法律的刑事案件,關於法律的刑事案件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 1 他起訴你是他的正當權利,只是他怎麼要求經濟損失賠償,你需要跟他據理力爭,賠不了多少錢,除非他能證明他殘廢了,無自理能力什麼的 2 你可以 你媽媽去起訴他,因為你們又事故認定書,且你媽媽是真的受傷,會有營養費啊 醫藥費啊 誤工費啊什麼的,這些費用肯定比他起訴的多,而且取證方便...
試述我國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麗娟 1 主犯 對組織 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刑處罰 對於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 指揮的全部罪刑處罰。2 從犯 應當從輕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 協從犯 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 教唆犯 a.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關於刑事案件的問題,大家一定要幫幫我
他有鄰居做證你也可以找的啊 也可以要求對他的證明 病歷證明。鄰居證明進行祥查 主要是對對方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能儘可能的推翻就可以 有條件的可以對對方施加壓力 明確告訴對方誹謗誣告陷害的後果 對方可能會出於害怕而撤消 還有就是對方現在都沒事情 人還是好好的 這個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 只要事情的過程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