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刑法對犯罪定義作了明確的解釋: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必須是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行為:
(1)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根據本條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包括: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這一規定要求,構成犯罪必須是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2)具有刑事違法性,即犯罪行為應當是刑法中禁止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多種多樣,不僅包括各種違法行為,而且包括違紀、違***道德的行為。由於各種危害行為違反的社會規範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不是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刑法才規定為犯罪。
因此,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都是比較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違法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中沒有規定給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能通過行政處罰、黨紀、政紀、批評教育處理。
危害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的基本區別。以上三點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徵。
2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刑法第13條的理解,與所主張的犯罪成立論有關。
2.本人主張“禁止性、危害性、責任性”之犯罪成立論。禁止性階段審查案件中的行為是否是刑法禁止的;符合某個具體的犯罪構成,就具有禁止性,但符合正當防衛等排除禁止性事由時,例外地不具有禁止性。
如果是刑法禁止的,危害性階段進一步審查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符合排除危害性事由時,例外地不具有危害性。如果該行為具有嚴重危害性,責任性階段再進一步審查其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符合排除責任性事由時,例外地不具有責任性。如果行為具有刑法禁止性、嚴重危害性,行為人負刑事責任,該行為人才成立某個犯罪。
3.但書描述的行為同樣是刑法禁止的行為,只是危害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從而排除出犯罪。例如,15歲的甲以打罵相威脅強行取走了乙褲兜裡的20元錢。
毫無疑問,甲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具有刑法禁止性;但是,該行為危害並沒有達到嚴重程度,因而不具有刑法意義的危害性,從而排除出犯罪,進而可以得出甲不成立搶劫罪的結論。
供參考!
3樓:周勁鬆律師
刑法13條但是規定的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並不是說不構成犯罪。
刑法對犯罪定義的解釋是什麼?
4樓:戚廣利
刑法對犯罪定義作了明確的解釋: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必須是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行為:
(1)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根據本條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包括: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這一規定要求,構成犯罪必須是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2)具有刑事違法性,即犯罪行為應當是刑法中禁止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多種多樣,不僅包括各種違法行為,而且包括違紀、違***道德的行為。由於各種危害行為違反的社會規範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不是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刑法才規定為犯罪。
因此,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都是比較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違法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中沒有規定給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能通過行政處罰、黨紀、政紀、批評教育處理。
危害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的基本區別。以上三點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徵。
簡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徵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犯罪構成的概念:
我國刑法學理論界一般認為,我國刑法
中的犯罪構埂,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的特徵:
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任何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件,有的屬於犯罪客觀方面,有的屬於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有機統一形成某種罪的犯罪構成。
2、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從同類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實中經過抽象、概括出來的帶有共性的,對於犯罪性質和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的事實。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實特徵來說明,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徵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因此,必須將構成要件的事實同其他事實相區別。
3.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
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構成要件,必須由刑法規範加以規定或者包含。只有經過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一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才具有刑事違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由總則和分則共同實現。
因此,認定具體犯罪時,應以刑法典總則規定為指導,根據刑法典分則對案件事實逐一認定,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6樓:未來滴專代律師
一、概念: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文理解釋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的一般定義的文字描述,犯罪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社會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論理解釋
只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犯罪:一事發生了值得科處刑罰的法益侵害事實,即法益侵害特徵;二是能夠就法益侵害事實實行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即有責特徵。
刑法名詞解釋
7樓:塵宇芳菲_竹
不同的教材對刑法的定義字面上不是很相同,但是宗旨是一樣的,看你要這個定義幹嘛了,普通了解的話樓上那位的就很好了。如果是期末考試或者考研要看自己的教材或者指定的教材。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佈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佈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
9樓:烏龍茶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定義和形式分別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
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形式就是應該是狹義上的刑法吧。
刑法對60歲以上的老人犯罪量刑標準
大理律師郜雲 對於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 情節 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 以下 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 50 郭某某律師 和其他成年人沒有區別 60歲以上的老人殺人了,判刑多少年 努力奮鬥 60歲的老人故意殺人仍舊可以被判死刑,但量刑時還得看他犯案情節輕重和...
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年齡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販毒罪應當負怎樣的處罰
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十六週歲以下的人犯故意殺人,重傷害等八種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販du不在其中。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 奸 搶 劫 販賣 毒 品 放 火 爆 炸 投 ...
關於刑法犯罪客體的案例
案例如下 被告人甲某 電工 在水庫非法打魚時,其漁網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沒收,甲某便懷恨在心,圖謀報復乙某。在得知乙某買了一臺新電視機後,便預謀將乙家的電視機燒壞。其他多戶居民的電燈 電飯鍋等電器被燒壞。請問 甲某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客體與行為物件是什麼?甲某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