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屬地管轄 我國有管轄權 適用我國刑法
2、不適用
3、是否引渡 要看雙方是否有關引渡的條條約的規定 引渡並非一個國家的義務。
2樓:羅長江律師
1.外國人a的行為適用我國刑法。這是基於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2.一般情況下a的所屬國刑法不適用。
3.如果a的所屬國要求引渡,我國是否會引渡,要看兩國是否共同加入刑事司法協助的公約,或者是否簽訂相關的雙邊條約。
3樓:法律水煮魚
1、適用我國刑法,屬地管轄。
《2023年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2、不適用。
3、我國不會的。司法主權問題。當然也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豁免問題)。
4樓:緣悟禪師
1、根據97刑法(沒修正過的)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意外,都適用本法。根據97刑法(沒修正過的)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外國人a在我國境內殺人得行為,適用我國法律。
2、在我國境內國內只適用我國刑事法律,不可能適用其所屬國法律的。因為殺人的行為在哪個國家都是犯罪行為,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3、如果a國與我國簽訂有引渡條約,那麼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稽核後,我國可以對其進行引渡。畢竟被害人不是我國公民。
關於我國刑法效力問題的一個案例
5樓:匿名使用者
請再次審題:【並搶劫了其他英國船員的錢財】,他們的搶劫行為是針對英國船員的,因此不屬於「外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公民犯罪」
6樓:北京李同輝律師
法律只是規定「可以」適用,實踐中主要是韓國也爭取對自己國民的司法管轄權。如果出現互爭的情況而又不能實現,為了國際關係,肯定會有讓步,如果我國法律規定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則一旦不能對韓國公民適用,則刑法的權威就會遭到挑戰。希望對你有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的規定是「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公民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他們三人搶劫的是外國人的財產,不屬於對我國公民的犯罪,所以不適用我國刑法,只有殺人所侵犯的是我國公民。
我國刑法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以兩名中國人的搶劫罪適用我國刑法。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關於刑法效力的問題:中國人在外國與外國人一起對中國人實施犯罪
8樓:戚廣利
中國人在外國與外國人一起對中國人實施犯罪,應當適用中國法律,但是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9樓:季偉毅閎鋒
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範圍,主要是屬地管轄權。某些人除外。
《刑法》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10樓:
告訴你判斷管轄的方法:
1、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適用屬地管轄。各種管轄都有,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關於犯罪,採便在說,犯罪行為或危害結果發生在中國的,都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此原則延伸出「旗國主義」,在中國航空器、船舶(注意沒有火車)上犯罪的,也屬於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2、中國人在國外犯罪,用屬人管轄原則。
3、國外人在國外,對中國人犯罪,用保護管轄原則。
4、根據國際條約,對國際犯罪,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11樓:
在中國販毒的那個英國人都被殺了 你還怕什麼啊?在中國的大多數老外都不是好東西 都是 來騙吃騙喝 騙錢的!
刑法 刑法的效力範圍 刑法的空間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各國社會政治情況和歷史傳統習慣的差異,在解決刑事管轄權範圍問題上所主張的原則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轄具有以下原則: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四)普遍原則
普遍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上述原則,都有其正確性,也有其侷限性。屬地原則直接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但無法解決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屬人原則,就對本國公民實行管轄而言無可非議,但根據這個原則,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能適用本國刑法,顯然有悖於國家主權原則。
保護原則,能夠有效的保護本國利益,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又在國外,這就涉及本國與他國之間的主權交叉與刑法衝突問題,因此實行這個原則存在一定的限制。普遍原則的法律基礎不是本國刑法,而是國際公約、條約,涉及國際犯罪,諸如滅絕種族、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人員等,其適用範圍本身就是狹窄的,只能是刑事管轄的補充原則。由此可見,上述原則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
儘管從歷史傳統上看,英美法系國家大多采取屬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取屬人原則。但及至近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其他原則。這就是說,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在一定的條件下,也適用本國刑法。
這種折衷型的刑事管轄體制,既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又有利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比較符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利益,所以能為各國所接受。
我國刑法關於空間效力的規定,採取的也是這種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其他原則的刑事管轄體制。
13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的刑法空間效力規定了四個原則,這些原則的適用是有順序的:首先按照屬地原則,然後是屬人原則,再是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所以說一點也不矛盾。
2、有些國家只選擇適用屬人原則,排除其他原則的適用,就是你說的a的情況,前後並不矛盾。
3、你說的綜合原則其實就是同時適用屬地原則、屬人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也並不矛盾。
簡述刑法的效力範圍?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效力範圍:指稱刑法的適用範圍,就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效力範圍又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對地域和對人的效力。1、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2、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刑法的效力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16樓:風遠先生
1、 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兼採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並有保留地採用普遍管轄原則。
(1) 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① 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 享有外交特權和赦免權的外國人――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對本法變通或補充。
※刑事特別法另有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只有兩種情況適用本法: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②中國的船舶、航空器屬中國領域。(外國駐華使館原則上也屬中國領域)② 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即可。
(2) 刑法的屬人管轄原則(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一律適用。
②其他人,原則上適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外國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①原則上不適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適用。
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不適用。
(4)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
① 對國際犯罪,在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② 經過外國審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國已受到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2、 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採取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體現在以下幾點:
注:舊《刑法》2023年7月1日通過,2023年1月1日生效新《刑法》2023年3月14日通過,2023年10月1日生效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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