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公司沒簽合同,公司扣工資超出績效工資合理嗎

時間 2021-07-02 17:34:23

1樓:愛喝粥

用人單位扣發績效工資又處以罰款,如果勞動者導致的事宜影響績效考核,用人單位可以扣減績效工資,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規章制度承擔相關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菜鳥社群驛站

罰款是不能扣除基本工資基數,這是違法,可以打勞動監察科舉報!

3樓:濟南蘇毅律師

建議選擇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2.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你姐妹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謂招聘任務沒有合理的根據,單位不能以此為由剋扣工資。

3.該公司不與你姐妹簽訂勞動合同、擅自剋扣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你方可以隨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不能另行扣除工資。

4.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建議此過程委託專業律師**。

4樓:山人老施

公司隨意扣發員工工資是違法行為,

你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

5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說什麼都是白費的,很麻煩。以後不管什麼情況,說得再好聽都要籤合同。

6樓:小兔種花

首先不籤合同就已經違背了勞動法,我覺得先以這個為切入點出發吧。都沒跟人家籤合同,可不是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

公司在工資剋扣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是否合理? 70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在工資剋扣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海森

肯定合理了,只要你好好工作每個月保證能拿到5000,

9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已合同為準,合同上規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口頭約定的不算

10樓:西北偏偏西

這沒問題。封頂5000,保底4000,績效1000。工作達到績效考核要求,才能拿績效工資。

入職一個月公司未籤勞動合同以及公司沒有考核標準但是要扣我績效工資

11樓:劉文釗律師

1、你如果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以拿出合同進行抗辯,因為你簽過字了;

2、建議你提起勞動仲裁,雙倍工資可能較難主張,但是公司隨意扣你的績效工資可以主張,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

12樓:摩羯生如夏花

公司不能隨意剋扣員工的績效考核工資,合同你已經簽字不能說明公司未給你籤合同吧,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績效工資卻施行績效考核扣發工資是否違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中的工資是否分為基本工資+繼續工資之類的結構。還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相關的規定。

因工資產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公司強行扣績效工資合法嗎

14樓:粗暴

公司可以通bai過制定績效考

du核制度方面的規zhi

章制度對職dao工的業績進行監督專的,但由於涉及職工切身屬利益,制度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商議,包括考核辦法和考核程式,如果職工有異議,可提出就制度與公司協商的(勞動合同發是這樣規定的,但你敢嗎?)老闆沒按正常的規章制度(考核)流程做.就扣除績效公司是違法的,可以仲裁或申請支付令討回.

公司扣績效工資,違法勞動法嗎

15樓:柔情西瓜啊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用人單位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企業以罰款條數來扣績效工資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存在拖欠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投訴應當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3、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樓:法號放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或變相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用人單位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企業以罰款條數來扣績效工資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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