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合計2.5個月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你的月工資應該在:1550+300+300=2150.
補償:1.5*2150
未提前通知:2.5*2150
如果你不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要求兩倍經濟補償金。即3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
這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滿一年不滿一年半的工齡支付你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三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補貼和全勤都要算進去。
3樓:鄔民
1、如果你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單位一定要單方解除你,則你可以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來算,你可以要求單位給相當於三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因為單位如果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證據證明你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你工作滿1年,又未滿1年半的(如果超過1年半就是2個月),則正常協商解除的話應補1.
5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雙倍就是3個月。
2、如果你願意與單位協商解除,則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則用人單位需要補償你相當於1個半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3、補償金的演算法是你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需要補償的月數。
4、你的合同雖然已簽過兩個,但這不影響你的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是按你到公司的時間開始算的,不是從最新一個合同開始算的。
5、各種補貼獎金等一般來說都是應該計算到平均工資裡的,不是隻按基本工資算的。
你可以參考的法律有《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應該給你一個半月工資,如果讓你立刻走人應該給你二個半月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加提成加工資性補貼。
5樓:深圳大方律師團
問題不是你可以拿多少,關鍵你是你先要舉證證明是單位違法辭退你,通常要提供書面的辭退通知書或解僱通知書並由單位蓋章,否則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你只能拿到補償金而不能拿到賠償金,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簡單講就是數額差了一倍。就本案而言,補償金是1.5個月*1880.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你3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因為你的工作年限為一年五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滿一年沒到兩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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