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沒有簽訂合同,沒簽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5-04-09 04:25:28

1樓:司徒的過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佈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明確具體列出了確認勞動關係的方法。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支付工資花名冊)以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二)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三)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由勞動者填寫的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用人單位對第(1)、(3)、(4)項中的相關證明承擔舉證責任。

延伸資訊:案例:北京可以憑同事證言確定勞動關係加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同事證言也可以作為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辭職程式沒有完成,工資應該照常支付。近日,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首次釋出十大典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從中提煉出十大勞動爭議風險防範點。

此次公佈的10起案件涉及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工傷待遇補償等常見但疑難的勞動爭議。針對這些案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取了十個風險點,可以同時提供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引導和規範用人行為,幫助雙方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十起案件是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系統審結的6萬多起案件中的一起。

2樓:天悅

沒有簽訂合同也是照樣存在勞動關係的,但是你在有勞動糾紛的時候,會比較的麻煩,你的權益就會得不到保障。

3樓:冰魄藍楓

實際審判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係就不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4樓:樂曉江湖

不是,勞動關係的確定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只是勞動合同的簽訂更能體現相互間的約定事宜。

很多人沒有簽訂合同,是不是不存在勞動關係?

5樓:德朗說育兒

大家都瞭解勞動合同是保證大家工作中的乙個主要的具備法律效益的文件,大家的工作中一般都是會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它是大家國家規定的。可是相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是有的。

一、如何證明客觀事實勞動關係的存有。

員工最先應當證明員工與公司中間存有勞動關係,在用人公司不與員工的情形下,員工要想證明存有勞動關係能夠使用下邊好多個證據:

1、社保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是證明存有勞動關係的乙個強洞鏈鄭而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公章的工資單、存摺的金融機構紀錄。

3、工作牌、門卡、工作牌、工作中卡或工作日誌單(表)

4、住房貸款收益、交稅證明。

能夠以有車有房借款為由讓公司開具收益證明。

5、考勤卡。

最好是正本,且有公司的公司章這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欠薪的書面形式證明等最好是有正本。

7、意味著公司簽定的商務合同書、文件、及其授權證書、公出的相對應證據等。

最好是有正本。

8、工作日誌、公出的相對應證據等。

9、單位舉報的紀錄。

10、朋友的證據,最好是由在職人員的朋友開展證明。

11、音訊。

在和用人公司商談辭職全過程中,開展一下音訊,以證明解僱客觀事實的產生及企業的不予出示解僱證明的客觀事實。大家申辦的很多案件,就使用這類證據做到了申訴成功的目地。

必須 提示的是在上面的證據具有的情形下,有的情況下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採取,還需要融合另一方遞交的證據,運用證據標準,和起訴方法來實現自身的認為被人民納頌法院或仲裁委所採取。

二、未籤勞動合同如何理賠。

未籤勞動合同而認為雙倍工資的最多時間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人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人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喚枝1日都應付款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作已簽訂。假如員工工作中1年後仍難以與用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考慮到是不是立即認為支配權,並與用人公司。

針對沒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沒勞動關係的表述是不正確的,針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況我們都是能夠開展證明大家和崗位的勞動關係的。我們都是能夠從大家工作中之重得到的各種各樣文件各種各樣紀錄來開展證明,這全是合理的證明大家和用人公司勞動關係的方式 。

6樓:職場達人總鑽風

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舉蘆保障隨時會被侵哪做權或者剝奪其權益。但是勞動僱傭關係是天然李答衡存在的。

7樓:今天退休了嗎

當然不是。雖然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你在這個單位有工作痕跡,有打卡記錄,所以勞動關係是存在的。

8樓:安妮的心動錄目

肯定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為根本沒有簽署相應的勞動合同,所以說在出現任何事情的時候都不會對自己負責。

9樓:巨集盛

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為根本沒有簽署合同,而且也沒有簽署相應的勞動合同,所以不會對自己負責。

10樓:創作者

不是的,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是存在勞動關係的,這些人也是要發工資的。

沒簽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11樓:周業懇

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除了是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有雙方權利和義務聯絡是否在一起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想認定存在勞動關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說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等。

二、怎樣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認定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磨櫻御;4、頌檔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單位死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

12樓:任海峰

法律分析: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等情形的,屬於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簽訂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

13樓:孤高鶴不同

沒有簽訂合同雙方也有可能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保障部出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當中螞燃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從來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資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有提供勞動悶圓並且提供的勞動也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雙方就成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段慎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簽合同不能形成勞動關係是真的嗎

14樓:孫旭權

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不代表勞動關係就不成立。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且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該勞動者;勞動者也根據公司的安排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對公司的業務作出貢獻的,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成立。

【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橋遊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姿消姿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跡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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