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慈雲火火
能的,如果有證據舉報你還可以拿來到雙倍工資的補償
3樓:華蓮
當然能了,提前一個月書面的辭工,企業必須全部給你結算工資。而且你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但要有證明你們事實勞動關係的東西,如工資條等。
4樓:
能,非但能還能要求單位未簽訂合同期間雙倍賠償
5樓:
1、有權利拿到全部勞動報酬。
2、由於沒簽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每個月支付你雙倍工資。
3、如果公司不足額支付報酬,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我沒有和公司簽約合同,我提前30天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辭工離開公司最後一天該公司應該全部結清工資嗎?
6樓:勞動法律吳律師
可以。按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因公司與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結清工資,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7樓:matt子模
一般不會,會在你們下個月發工資的日子給付。
提交辭工書就走人工資怎辦?
8樓:邊城木子汐
能拿,但是要扣罰款,就看還能剩多少了。
9樓:劉昱律師
一般情況下不應該扣工資,除非給單位造成了直接損失。
10樓:月牙的背影
向單位辭職,應提前三十天並做好交接手續 。雖然你的辭職程式上存在瑕疵,但卻不能成為企業剋扣工資的理由。
用人單位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我工作了三年 現在用人單位以口頭形式提前30天辭退我 我能拿到賠償金
11樓:王元頁
只要不能因為個人有違法單位規章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情況被解僱的,單位至少補償你三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如果單位解僱理由不合法,補償金可以要求單位雙倍支付
另外讓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支付補償金時,可以作為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在這單位我工作了三年,現在以口頭形式提前30天辭退我 我能拿到賠償金嗎
1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勞動者工作了3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如意吉祥老人
很難,因為沒有合同,很難得到法律保護。只可找勞動仲裁去解決,看是否能要回賠償。
沒交辭工書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做滿一個月要走能拿工資嗎 10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權獲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樓:正氣長春
工資是你的合法收入,無論幹多少天,因為什麼原因離開,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你結清工資。
一個月以下不要求非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你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題下離開,沒有必要遞交辭職信,只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如果你要工資用人單位不給,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如果還不給,你可以要求勞動部門依法做出勞動仲裁。
你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民事權利。
16樓:千帆之外
工作沒有超過一個月,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主張雙倍工資。
但可以按實際工作的天數要求工資,公司不認可雙方口頭約定的工資標準的,如無集體合同約定,實行同工同酬。
不過從法律上講,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走是違法的,理論上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損失。但公司很難證明因你未提前30天通知即走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按天算勞動報酬
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30日後就可以離開單位,那麼這30天中的工資是否有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據你所述的這種情況,你所擔心從法律層面是多餘的。現在答覆你:
1、30天的通知義務這是法律的規定。要遵守,但這三十天內你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所以,這三十天的工資一定是要照常發放。否則,單位要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2、這三十天內,如遇節假日的,你也照常享受該待遇。遇過節發經包之類的,你也有份。這與主動辭職與否無關。
3、從實務角度而言,這三十天中如有節日紅包問候的,一般到不了你的頭上。而且這也不多。建議你與單位協商,能不仲裁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拿到該來的錢是很不錯的選擇。
因為你不要付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問題的時間。有幫助請採納。
19樓:考拉資源屋
有,只要是沒有正式離職,工資,紅利等都照常有。
20樓:雪兒
節假日單位發過節的錢你也有份的,雖然你主動辭職的,是但還沒到離開的時間,那麼在離開之前公司所發放的福利你還是應該得的!
21樓:紫芝
一切和在職的一樣,在這30天內,你並沒有辭職,只是告訴了單位準備辭職,只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後,你才正式辭職了。
請教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22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實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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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強行離開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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