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單位工作將近四年,單位現在想通過降職降薪或分權的手段迫使我辭職

時間 2022-06-26 14:10:08

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金是你自己的任何人都拿不走

在職期間是公司交一部分,你的工資里扣一部分,這個錢在你的社保卡里,你要現在取的話就去社保局取,但是隻能取之前每個月在你工資里扣的那部分,公司給你交的國家沒收

至於你說你公司這樣對你,你留下沒什麼意思了沒有補償,公司降你職和降你薪水是公司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但給你的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你就可以告了

2樓:義亦玉

維權方法:不同意降薪。如一意孤行,有降薪的話則提起在職仲裁維權。

保險金問題:被你說糊塗了,一會兒沒有「上任何保險」,一會兒「怎麼要回保險金」。保險金繳納分為公司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一般不可以退回。

當然有些地級市的規定是可以退的,但是隻能拿出個人繳納的部分,公司繳納的那塊被社會統籌了,國家拿走了,不會給你。

我在單位工作四年多,單位現在想通過降職降薪的手段迫使我辭職 20

3樓:匿名使用者

分幾步走,公司對你提出以上降職,是需要對你工作有個書面報告的,比如:你是否違紀,是否對公司經營造成損害等。如果沒有書面通知,你可進行申訴,甚至勞動仲裁。

我去年是一家大型國企駐某辦事處經理,因去年努力經營使辦事處贏利很多,後來公司內部親屬接我工作,升我為分公司副總,有職無權,最後是我主動辭職。你情況和我有點不一樣,你可以多瞭解下你為什麼被降級?如果沒有原因,你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沒有籤保密合同?假如簽了,你離職公司會賠償給你2年的工資,以目前工資條為準,而且給你保密費用,沒簽公司趕你走,那公司就掛了,你的技術在競爭對手眼裡就是最大的資源。

單位擅自降薪,我被迫書面提出辭職,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5樓:君同法律**諮詢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想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金的話,下面三點記清楚:

1,你一定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2,就算不情願也要去找你的主管溝通,強烈要求待職工作,一般公司也不是傻子,會各種給你調一些崗位,薪資,總的來說就是對你心理盡享打擊,這種情況你都要取得公司的書面檔案,一定要有書面檔案,資料來說明公司的做法,當然,你可以理直氣壯的回覆公司,不同意,不接受,給他們說明你的理由。

3,公司想順理成章的攆你走,必須要有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這其實是一個和抽象的概念,所以說,儲存好以前的績效考評,以及一些量化的指標,當然,這些東西其實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勝任工作的理由,但是這可以是你勝任工作的憑證。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你可以依法獲得下面這些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賠償金。

如果說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賠償勞動關係解除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

如果是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期間,因為工作期間的以外事故或者是患病被認定是工傷的,因為勞動關係解除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為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那麼相應的工傷保險應該有用人單位承擔。

6樓:仙女王吉吉

單位擅自降薪,被迫書面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

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降了你的薪水,首先搞清為什麼,可以向領導,或者主管部門詢問降薪的理由,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或者工作能力差,沒有什麼業績,降了你的薪水也在理中,如果因為企業目前經濟效益差,大家一起降薪,你還要理解,如果是無緣無故的降你的薪水,或找理由來來難為你,也可以當面和領導質問,如果上述理由都不存在,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請求仲裁,要回你的合理收入。

8樓:寶馬大樹

你可以根據勞動法與單位商談,如果不行,你就可以去勞動部門要求仲裁委員會處理。

因為單位擅自降薪是違法行為,你還要求他們賠償你因此而帶來的損失。

9樓:skymayday愛信

在籤勞動合同法的時候,裡邊有工資這一項說明,如果他違背了承諾,那麼我們有權利去提出申請或辭職,要求申請自己的合法權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擅自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你被迫書面辭職,首先,你可以根據勞動法與單位商談,面談前準備好勞動法相關資料,還有你的勞動合同。如果面談打不成你滿意的解決方案,你可以採取第二步行動,也就是你去勞動部門要求仲裁委員會處理。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11樓:jin大

單位擅自降低工人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在合同期內被迫辭職,你可以拿勞動合同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薪資應該都是入職的時候約定好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調解吧

13樓:驀然回首共此時

搬出勞動法,向老闆的臉狠狠摔去。

14樓:

1.告訴我支援我要求從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的補償金的詳細法律依據

2023年7月到07年12月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是隻能要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23年1月到2023年9月適用勞動合同法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是可以得到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順便解釋為什麼要這麼分段,主要是因為08年1月開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舊規定就被新法律給修正了,所以得分段計算

2.現在案件我準備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各位專業人士給我指點迷津

幫你順一下索賠的法律依據

首先是單位私自降低了底薪,因為未經員工同意而屬於不合法的行為,降低之後就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8條第2項

其次就是因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6條第1項

最後就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依據是上面第1點的回答中,這裡就不重述了

就本案而言,仲裁的勝算很高,只要你勞動合同還在並且拿著工資單等證明了單位給你少發了工資那就可以拿下勞動仲裁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補充:他們說2023年之前適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給補償是與公司協商解除才給

嚴格來說是這樣的,辦法中規定的是雙方協商解除的補償,而你現在要求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補償,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只能從08年起算

具體是不是妨礙不會影響你在勞動仲裁中提出主張,你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而由仲裁庭仲裁,如果合理就會被採納如果不合理就不會支援你08年之前的部分而不會影響你08年以後的部分,但是如果你不主張的話仲裁庭就肯定不會主動幫你新增08年之前的部分

15樓:

調動你的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沒有與你達成一致,強行調動,屬於合同違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為沒有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的作法是違法的。

另外,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等於單方面解除了原來的勞動合同,而新的工作內容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看法,供你參考。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繼續**。

在公司幹了四年'現在公司降職降薪'我就不想幹了'辭職的話'單位會給補償嗎?能給多少?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bai律並沒有規定,勞du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zhi動關係的,是否應當dao支援經濟補償金。但內是與之相近容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不給補償 ,被公司辭退會給你補償

我的單位是國企,無理由對我降職降薪,已工作十三年,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10

18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為由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工作了13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3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現在想辭退我,請問我能要回在單位以前的加班費還有什麼相應的賠償嗎?肯請高人指點重謝

你好,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加班費和其餘的賠償。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我在青島國企單位工作了十年,現在想辭職,請問有失業補助金一類

紅色十月節 主動辭職的話企業沒有支付賠償金的義務,也不能去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金。山東省內社保異地轉移問題。我以前在青島工作並投了8年社保,辭職後 我是濰坊的,現在青島工作,我想問一下,我投保一年多了,要是辭職以後可以領到失業金嗎? 踢不開的絆腳石 合同沒到期,提前提出辭職是拿不到失業金的! 晁芊 能...

我在以前的單位辭職了,現在想回去工作,心裡很糾結

你打個 給你老闆或領導,意思就是好久不見,聊聊天,聯絡聯絡感情 也許他們會說 有空過來公司坐坐嘛 如果他們沒說,你就說請他們吃個飯 然後順理成章的去坐坐,聊聊 就隨便那你創業失敗的事說出來 如果他們問你要不要繼續回來上班啊 那就搞定了如果他們沒說,我想也沒必要回去了吧 補充 那就打給你以前的領導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