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當然構成,只要有事實用工,就構成勞動關係,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最長的試用期也就是六個月.
1、首先解釋你的試用(實習)問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你在單位工作半年以上了,他們必須給你籤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且立即轉正.否則違法.
2、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沒有與你籤勞動合同也違法了。
你如果願意在這家單位幹下去,1、可以與單位協商立即轉正,補籤合同 ,補交社保 2、補償你半年未籤合同對應6個月工資的賠償。
如果你不願意,直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準贏,可獲實際工作月份2倍的工資賠償
當然主意你自己拿。
2樓:布力艾克
是這樣啊 在這個單位上了半年多的班已經構成勞動關係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你和這個單位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已經存在事實上的聘用關係。
你可以用工資表的發放作為證明,說明你已經工作半年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你沒簽協議,趕快合同簽下來!
4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在一個單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員工,就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法了,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關告他們,如果你在那半年以上都沒跟你籤勞動合同,他們就要以正常工人工資的幾倍補償你,具體數我也不太清楚了,我們同學、去年就今年的遭遇跟你一樣,結果公司給他補了30000多元
5樓:說謊高手
你沒有把你的情況說清楚,表達有問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
勞動關係是如何確定的?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 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根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5 12號 第二項規定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
有勞動合同就能證明勞動關係嗎,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您好,並不是。勞動合同不是證明勞動關係的唯一條件,同時還要產生 用工 行為以及其他的輔助性證據,才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用工的事實所成立的法律關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判斷勞資雙方是否真實建立勞動關係的絕對標準,實際用工是否發生應是判斷的要件之一。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是辭職還是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辭職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一般主動辭職,沒有補償,而且單位可能會被動的配合,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補償,雙方友好解決,應該比較好的方式。員工通常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如下 一 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二 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