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用工形式判定是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訂立的合同名稱可作參考,並非決定因素。應當從用工形式,合同內容等多方面判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應當認定為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經過合法註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合同就是一種任務式的,沒有補償的
勞動法我享受的是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卻給籤的勞務合同。現在仲裁卻敗訴。需要上訴人民法院。籤勞務合同時
3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主張合法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看勞務合同的具體內容了。
由於不瞭解您的具體情況,而且仲裁敗訴,說明公司是懂得規避法律風險的,所以,建議您找身邊懂法律的朋友進行諮詢。
單位不承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仲裁嗎,我能得到什麼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強烈建議儘快找到公司所在地的地區仲裁機構進行諮詢。好多事情因牽扯到時間問題有可能形成對勞動者不利的情況。以下是本人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您一定是再受保護的行列之內。
根據上述情況,如若是合同中止而不是合同解除,而形成勞動派遣的事實行為,應該由a公司對您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且a公司應當與b公司簽訂勞動派遣協議並告知當事人。如若沒有,則在沒有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但因是a、b公司老闆間口頭協商的,且用的是在原a公司勞動合同基礎上附加部分條款的新協議。本人認為應先找仲裁諮詢(免費的),瞭解利弊後找到a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機構正式提出仲裁,要儘快!!有時限的!!
不服仲裁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把a、b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不起律師可參考相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詳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
廣東胡律師:
不管你拿哪份合同,a、b公司在你小孩一歲都不能辭退你,《勞動法》對於孕婦是保護的。
1、《勞動法》對於辭退孕婦沒有特別的補償,此b用人單位是嚴重是違法解僱你,你可以要求a單位(因為你的工資一直是a承擔的)對你進行離職補償,具體的要看你與a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起始日期;
2、你無法要求b公司雙倍工資的補償,雙倍工資補償是限於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你本身是從a調到b的,與b屬於勞務關係,你的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在a單位。
建議你還是與a、b兩家公司的相關領導人進行協商,或者找一個有經驗的律師為你維權,你作為孕婦還是以保重身體和孩子重要。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當然有效,有總經理的簽字和公司的蓋章,有這個你就可以去勞動仲裁了,先去勞動局仲裁吧!是免費的,他是12月就沒給你開工資了嗎?不會有雙倍工資的補償,只能是按月給你開工資,你懷孕了可以申請停工留薪,快點去仲裁吧!
別拖時間,可以先找勞動偵察大隊來,就是報警的意思,祝你好運
8樓:匿名使用者
把屎盆扣到你老闆頭上
9樓:杞瑾左笑卉
根據你所提情況,你所在單位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為員工及時繳納社保的相關規定。
1.你所在單位自08年1月1日都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領取11月以去年平均工資為標準的未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另自09年1月1日起,你公司已經算是和你預設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單位不能隨意解除你。
2.單位有必要替你將未買的保險買上,並且是按照你個人所入比例去買的。
3.工作錄影是可以作為仲裁證據的,另有你的出勤記錄,工作內容等都可以作為舉證資料。
4.如果你還沒有辭職,建議你先別辭職,直接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先。
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佈前,簽訂的合同,現在出現爭議,能否依據目前的法律條款仲裁 ? 200
10樓:緣悟禪師
很遺憾,根據我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在法律修改或頒佈之前的行為,與新型法律有衝突的,法律一般是對之前的行為不作約束要求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也有規定:本法實施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所以,你是在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的勞動合同,應該仍然是有效的,按照頒佈之前的法律法規確定責任。
但是,根據你的描述,有點沒有屢清時間,你把具體的時間都發出來。這個有可能已經涉及到超過仲裁、訴訟時效的問題了。從你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到仲裁立案有米有一年時間?
就補充部分:非常遺憾,你有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了。因為提交仲裁的時間也並沒有超期。
你現在只能以原計算方式有失公允為由,進行抗辯,或許能少支付一點了。但是這樣能不能站立住腳,也是非常難說的啊。建議你還是去請律師吧,這樣能好一點。
11樓:京城李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據此規定,你可以原合同中的條款與目前的法律相牴觸為由抗辯,但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勞務公司與個人籤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屬於勞務派遣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上班。 緱映冬將葛 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派遣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單位。社會保險應該由勞務公司為勞動者繳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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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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