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廠搬遷,工人在工廠內受過收到7級傷殘,因為年齡大不能跟著去上班。這樣的情況有沒有賠償

時間 2022-03-17 14:55:17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工廠異地搬遷,因年齡大不能隨遷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廠需按照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工傷七級傷殘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樓:

呵呵呵呵,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並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工廠搬遷工傷職工如何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搬遷而已,又不是開除你們,你們不願意跟著去就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咯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廠搬遷,員工是不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5樓:

工廠搬遷,員工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經濟賠償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十條 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上海王熠律師

如果員工應工廠搬遷導致需要離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首先要予以明確的是,工廠搬遷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該種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且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因此,如果因為廠搬遷導致離家過遠或其他情形使得無法繼續在廠裡工作,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8樓:人生旅途慢悠悠

調整工作崗位?老員工你除了多給錢讓他走沒有其它辦法,現在法律法規都是靠著員工的,工廠連罰款都做不到,都是違規的,現在員工進廠就是大爺,除非他自己走的,別的比較難

9樓:楹庭專業企業拆遷律師

工廠搬遷,應該得到什麼補償?作為企業主能獲得怎樣的補償?

10樓:小八八八

建議具體諮詢下律師,或直接打法律援助諮詢

工廠搬遷對員工賠償2023年是不是又有新的規定

11樓:

2023年沒有新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有些單位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這明顯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首先要區分公司搬遷後員工是否選擇繼續履行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則不涉及賠償問題。

如果員工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再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

「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故你公司地址確實發生了重大的,導致了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則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知道法也團隊

2023年沒有新規定。

用人單位搬遷,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需要結合以下幾點綜合判斷:

1、《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點不能變動」「變動工作地點需協商一致」等確定了唯一工作地點的約定

若《勞動合同》中有上述的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自願對自己的管理權利進行限制,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搬遷後,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履行不能,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廠房舊址與搬遷的新址地理位置距離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舊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標準之一,若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交通車、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於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

3、搬遷的用人單位是否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了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用人單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採取開通交通車、修建職工宿舍、發放交通補貼等方式向勞動者提供工作便利與工作環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搬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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