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年仲裁時效,滿一年的,每過一個月就少一個月
2樓:申秋律師
回答提問
本人2020.11.12~2021.11.2
無合同如何賠償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說資料,
回答可以獲得賠償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賠償幾個月
回答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那就賠付11個月是吧
回答是的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這邊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是可以主張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您是可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的。
但是您要注意一個例外情況,如果您的用人單位主動找您簽訂勞動合同,而您拒絕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您就不能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個二倍賠償的期限不是您工作了多久就賠償多久哦,一般來說,您工作總時限,要減掉一個月的,簡單給您舉個例子,比如您工作了六個月,用人單位沒有給您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公司給您補償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這邊只要您的公司沒有主動找您籤合同被您拒絕的話,您都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二倍工資的。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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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風中小白雲
視為雙方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我靠我靠我靠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5樓:漲法律知識
不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工麼
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中的兩倍工資一般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一個月以後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次月應支付兩倍工資(但最多是11個月的)。實習期間按正式工工資的80%計發。實習期滿則按100%計發。
若用人單位已按時計發了勞動專者當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僅另支付若干個月(11月)的工資。因為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了。倘若用人單位3月一直未發勞動者工資,則是應發工資x2x3。
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屬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樓:申秋律師
回答提問
本人2020.11.12~2021.11.2
無合同如何賠償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說資料,
回答可以獲得賠償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賠償幾個月
回答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那就賠付11個月是吧
回答是的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這邊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是可以主張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您是可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的。
但是您要注意一個例外情況,如果您的用人單位主動找您簽訂勞動合同,而您拒絕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您就不能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個二倍賠償的期限不是您工作了多久就賠償多久哦,一般來說,您工作總時限,要減掉一個月的,簡單給您舉個例子,比如您工作了六個月,用人單位沒有給您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公司給您補償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這邊只要您的公司沒有主動找您籤合同被您拒絕的話,您都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二倍工資的。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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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工資應發放正常工資(即轉正後的工資)。
二倍的工資自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發放。工作三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兩個月的二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試用期的規定是幾個月,在上班第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籤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計算參照的是你實際拿到的工資數額。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11樓:南珂一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的解析: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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