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退休人員如何漲養老金訊息

時間 2022-02-09 23:35:31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江蘇出臺2017退休金調整辦法,你就得知如何調整了,耐心等著吧。

有網友知道多說點,不知少說,不要寧肯胡說,不能不說,不知從哪複製的過時規定,滿嘴胡說八道,還調整10%,缺少的那4.5%你給8千萬退休人員補上。

2樓:我愛保險網

今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普調辦法仍由固定額、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和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三部分組成。

據介紹,國家明確提出,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總水平仍為10%,但這10%包括適當傾斜等因素在內。往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調水平即達到10%,加上適當傾斜因素,調整總水平實際達到11%—12%左右。省人社廳養老處處長朱華說,「由於今年內涵要求不同,調整的總水平與往年實際會有變化,但除了一些特殊個案情況外,今年調整總水平的實際變化帶來的影響並不大。

」具體為—

1、今年的固定額部分由上年的每人每月40元統一提高到60元,增加了20元,這就使得基本養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的調整數額能得到一定保證;

2、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部分仍為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發給。這一部分主要體現長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的,這一部分增加的數額越多;

3、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的3.5%增加,比去年下調0.5個百分點。

這一部分主要體現多繳多得,因為繳得越多,基本養老金水平越高,這一部分增加的數額也越多。

舉例退休人員王老先生,65週歲,繳費年限25年,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為1800元,此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為1800 60 (25×3) (1800×3.5%)=1998元,增加198元。

70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繼續適當加發養老金

朱華說,高齡退休人員看病、陪護等方面需求明顯增多,個人負擔也相對增加,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今年我省繼續對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對於去年底前年滿70週歲不足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足80週歲以及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參加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40元、60元和80元;對於去年底前年滿70週歲不足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足80週歲以及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除了參加普調,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50元和70元。

例1退休人員張老先生,75週歲,繳費年限35年,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為3500元,此次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為3500 60 (35×3) (3500×3.5%) 60=3847.5元,增加347.

5元。例2退休人員李老先生,70週歲,繳費年限35年,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為2400元,此次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為2400 60 (35×3) (2400×3.5%) 40=2689元,增加289元。

有條件的企業應建企業年金制度

朱華介紹,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支柱組成。作為補充層面的企業年金,則起著進一步提高退休人員養老保障水平的重要作用。

目前全省已有3000多家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了企業年金,其中既有工資水平相對比較高的企業,也有工資水平處於社會平均工資左右的企業。「我們呼籲並歡迎更多具備條件的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支援政策,從早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為他們的老有所養提供更好的保障,這也是一個負責任企業應有的作為。」

2017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由**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專案、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分別設立由**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況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係。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出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登出手續。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資料,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徵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徵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僱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於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範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援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並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並實行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在個人賬戶做實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於人民銀行公佈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做實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人民**批准後,由省有關部門釋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及時向參保人員本人出示個人賬戶儲存清單。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流動,其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關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符合本省規定轉入條件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2023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23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2023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2023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2023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2023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 從2023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養老金高於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於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本人2023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 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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