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法的幾個問題,有關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時間 2022-01-20 04:50:11

1樓:李永輝律師

1、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現行婚姻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2、個人婚前購置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關係建立和存續時間長短而變化。婚後共同還貸使用的資金屬於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對於增值部分,還有爭議,有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該部分屬於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3、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存款一樣。

使用個人混牽扯愛產用於投資收益的,收益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2樓:

1、婚前財產早就有規定了。

2、要看房產證是誰的名字。一個人的名字,是個人財產。二個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

一個人的名字,共同還貸的,房屋仍為一個人所有,還貸的形成債務關係。

3、關鍵在於你是否可以分得清這個錢就是你的婚前財產。

3樓:楊德保律師

你好:1、已經實施。

2、婚前按揭購房,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對於共同還貸部分若將來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一半;

3、婚前存款為個人財產。用其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1 規定婚前財產的最新的婚姻法實施了嗎?解釋三,沒有實施

2 一方婚前按揭買的房 婚後雙方一起供房 算個人財產還是共有?婚前部分,歸個人,婚後部分,是共同的。

3 一方婚前的銀行存款 能算是個人財產嗎?如果該存款用於婚後的投資 且離婚時該投資的本利總額超過了之前的存款額 那哪部分算是共有的?婚前部分,歸個人,婚後部分,是共同的。

有關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5樓:

你好,對你的問題先簡單回答如下:

1、你妻子想分房子不太可能。

2、孩子不論判給哪一方,另一方均無獲得補償金之說。

3、撫養子女是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4、子女撫養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5、如果沒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必要時也可不均等。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一方的除外)等,皆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其他的我用郵件詳細和你交流。

6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縱橫法律網 嚴亨春律師

請教《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1. 2023年2月1日之後已不存在事實婚2. 合法.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 不屬於重婚.

前一婚姻因未領結婚證, 且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屬於無效婚姻.

8樓:豆豆學語

1、不屬於事實婚姻

一、不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3、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4、發生在2023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二人是表兄妹,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

2、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首先,並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

劉強與趙芳是表兄妹關係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所以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3、不屬於重婚

二人只是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二人無需通過任何法定程式,均可以自由的各自與他人結婚,不會構成重婚。

9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事實婚姻,但是也屬於違法婚姻,因為沒有經過合法登記。

2.不合法,婚姻自由權。

3.不屬於,因為沒有登記結婚,事實婚姻沒有法律認可。

10樓:阿力波波

好專業的問題,解答不了。你還是去問問專業v律師吧。法度網應該有律師的。感覺表兄妹是不能結婚的啊

法律方面的高人嗎?關於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1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房產屬於男方婚後財產。老人及孩子都無權分割。

(2)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理論上,可以在起訴後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有義務查詢當事人的賬戶餘額。

但是部分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存摺或銀行卡上資訊,法院才會查詢。 另外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或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當事人的權益高度重視,不能提供賬號和開戶行的,法院一般會表示拒絕。且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各個銀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況。

(3)女方本來就沒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無需立此協議。

(4)如果老人去世,女方與男方未離婚,男方繼承到的老人部分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分割(一般一人一半),除非老人在遺囑中確定只由男方繼承。

(5)如果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可在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2樓:永不暗淡的光

1,房證只是男方的名字,其父親不能分割,他們的孩子也無權分割

2,15萬原則上平均分,法院不會調查,需要你們自己提供證據

3,兒媳婦不是公公的法定繼承人,不寫協議一樣不能繼承老人的遺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下次別用word打字再粘過來,用記事本。

離婚沒有給老人分割房產的事兒。老人那份協議給男方就得了。老人出錢如果有證據,女方的比例還可減少。

法院不會介入調查存款多少的,又不是刑事案子。你們能提供她存款數的證據倒是可以採納。

讓老人立遺囑,財產只留給兒子不留給兒媳,就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婚後買的,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屬於婚後財產。

老人和孩子無權分割。

存款15w,那麼可以算這筆錢的。你沒有實際證據。例如每月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也可要求法院讓對方提出銀行流水賬和詳細存取款清單。

如果不足15w,可要求對方提過發票或者消費的單子。但必須是多少年份之前不,不可以是近日的。

如果老人過世,兒子繼承,那麼到時候離婚有權分理得。

男方可主動申請離婚,或者是分開2年。這兩年男方不能和外遇的人居住以防女方分得更多。

也必須保證和女方沒有實際關係或者發生關係。也可提出離婚。

15樓:類似土豆的生物

一,基於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房屋產權歸男方。老人無權分割,孩子也無權分割,除非發生繼承或贈與或買賣等法律行為或事實。

二,原則上來說的平均分割,但是基於男方有過錯,女方可以酌情多分割一點,並且法院也不會調查。需要你自己舉證,但是可以申請法院對財產進行訴前保全。

三,你提供的資料並沒有表明這些財產是老人的,那麼這種放棄老人的財產的協議也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為老人的財產只能通過贈與或者買賣轉讓到女方名下。如果你簽訂了這麼一份放棄接受贈與的協議,那也是無效的。

四,男方老人的財產本質上就不和女方有任何關係,你不用做任何事,女方也不能獲得男方老人的財產。

婚姻法財產問題,婚姻法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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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婚姻法中的財產問題,想請教,有關婚姻法和財產繼承的問題想請教專業人士,希望能儘快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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