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關於婚姻法的解釋共有三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已於2023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1〕18號)已於202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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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三個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他的大約有10多個
縱橫法律網 楊大寶律師
3樓:網球寶貝
三個。最近實施並引起爭議的就是解釋三。
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 第19條如何理解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針對的是最高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6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 經營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善意第三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 第2條的理解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就是,第三人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不是共同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即 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如何理解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針對的是最高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6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 經營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