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解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 關於房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時間 2022-01-14 22:50:14

1樓:哥是大壞淫

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後,離婚是不是變得容易了?

事實上,這樣的觀點完全不成立。

首先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而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90%都是離婚問題,所以司法解釋是有針對性的,而並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揚離婚。其次離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應該是所有案件型別中最高的。因為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定得一清二楚,但這並有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

老百姓不會因為財產可以分清了,就去離婚,這跟《破產法》並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

高離婚率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與法律條文規定的多少無關。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房子:

1、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2、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有份;同樣,給女兒買的房,女婿也沒有份。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4、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3樓:手機使用者

故意出陰損答案的人聯答這樣一個問題聯名字都不敢保留。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群領導在酒桌上閒聊,話題不經意間到了小三的身上,這時就有某領導抱怨:家裡的黃臉婆太難纏了,想飛了她又擔心財產被分。這時一個喝得滿面紅光的領導說道,這還不簡單咱改改法律不就行了。

全桌上拍手通過於是祕書連夜起草,第二日領導家門口都停了搬家公司的車新老婆入駐!

5樓:

以前也不是意味著婚姻就會使女方得到房子。

有的答真能瞎說,一句法律之外的話:男人太幸福了,有些只是在躺著打**,還說自己辛苦,很有一部分不偉大。

以前也不是意味著婚姻就會使女方得到房子。以前更是一切都是男人的。現在女人可以離婚,有權不嫁,有人說現在女人單身更幸福。有位單親媽媽就說,不結婚!

以前不是由於法律,一些講究的男人是自願給女人的。

6樓:溫柔裡的憂傷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新的婚姻法,主要不就是說房子嗎。那還不簡單:買2套;一套做婚房;一套做租房;一套名字寫男方、一套寫女方;如果是男嫁女,就住女方名字下的房子;如果是女嫁男,就住男方名字下的房子;空著的那套房子用來拿租金,租金用在一起生活的生活費用。

女方賺錢是自己的,男方賺錢也是自己的;只是男方買了2套房子而已;因男方的原因離婚,那其中寫女方名字的房子歸女方;因女方原因離婚的,那婚姻法裡可以規定房子歸付款人;因其他原因離婚的,房子和賠償金法庭上再判定唄。多大的事~~!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出再好我看也沒用,法不一定是保護弱勢的。而有時保護的是會利用法的人。一個人藏的錢一百個人也找不到。

不能利用法的人,不一定是女人。弱者好象不一定是女方。最辛苦的不一定是出去工作的人,也不一定是男人最辛苦。雖然不結婚這年頭日子好象更難過。

生育的性行為是大都是男方主動的.

親子關係斷絕的法律是否可以讓人自覺減少生育.有好些人自稱混得好其實只是借了祖上陰工,小時候家庭好等等而已。

8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的很好 很有道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lz分析的沒錯!

新婚姻法的目標性是公平的!

但尚未完整! 包含海外各地都有所謂的通姦罪!所以外面才會有一堆偵探社的生意好的不得了!

但是立法要符合民生狀況!目前出臺的第一條我想主要用意在於觀察社會人口趨勢!

未來根據趨勢的狀況再行追加條例!

如果一開始就把國外的條條例例搬進中國大大咧咧的實施!

不但因為**沒有對等的素質可處理婚姻關係,也會因為人民的素質不夠造成法綱凌亂!

畢竟每個國家每個地區的人民皆有其特性在!

只能說後續的法例端看**如何去借鏡外國的案例

以及觀察國內的民生狀況!而作為老百姓能做的就是繳稅跟期待日子會更好...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房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對於抄

房產的規定bai

根據規定:由

一方婚前承租、du婚後用共同財產買zhi房,房屋權屬登記在dao一方名下,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對房屋所有權有爭議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按規定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11樓:搜狐焦點

您好,新婚姻法有以下新規定: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12樓:律兜諮詢1號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你爹媽給你買的就是你的。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兩邊爹媽都出錢買的,不論記在誰的名下都是按出資份額共有: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4、婚前一方有房產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在房產證上新增另一方的名字視為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婚前房產在結婚時沒有新增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遷情況,處理規則:

屬於婚前財產,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權益。

(房屋拆遷後所有權人所分配的房產若同意新增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6、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產權取得是在婚前,認定為婚前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7、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如甲約定,乙與甲婚後第三年,乙對甲的婚前房產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當條件成就是,乙享有相應的份額。

8、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3樓:商標註冊服務

你好,一、2023年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期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 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 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 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願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新婚姻法房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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