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怎麼了,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時間 2021-06-08 09:07:24

1樓:匿名使用者

大致幾點就是,婚前哪邊父母買的房子離婚後歸哪邊所有。

婚前房子誰付首付離婚後歸哪邊所有。

意思就是婚姻成aa 的了,

還有一個就是婚後與他人同居,另一方所要賠償法院不予受理,有口頭約定也不行。

意思就是,男人可以隨便找小三,原配苦水只能往肚子裡咽。

本來就不想結婚,這勞什子新婚姻法一出來就更不想結了。

女人為什麼結婚,不就是為了有個依靠嗎?女人跟男人結婚,付出跟回報本來就不成正比,更別說生了孩子了。為了什麼?

女人不結婚就活不下去了?沒有誰離了誰活不下去。女人真要男人養?

不,那養的女人絕對不是媳婦,是小三。新婚姻法一出,不是女人要不要房子要不要錢的事,一個人還能被餓死?是婚姻對女人的意義變了,不是依靠,不是家,不是可以讓你休息的地方。

是你給男人做保姆,然後男人想換保姆了,卻不想給工資的合同。

樓下有朋友說女人要錢,讓女人努力奮鬥。成阿,你生孩子你帶孩子你幹活你受使喚,姐姐養你。

最後房子是男人的,錢是男人的,小三是男人的,長大的孩子再怎麼是女人的,見到男人好歹都要喊聲爸爸。

女人呢?皺紋是女人的,疲憊是女人的,沒有行李箱離開那所謂的家的孤獨背影是女人的。

那麼,趁著我還年輕。一個人的生活,可能會比看不清未來的婚姻。更精彩罷,起碼最後我老了我還可以對自己說,一個人你也可以很棒。

去尼瑪的新婚姻法,哈哈。

樓主不要隨便壓未來阿。壓錯了什麼都沒了,要是樓主是男人,給你女性朋友忠告。

2樓:手機使用者

婚姻歸婚姻,財產歸財產,誰的就是誰的。

送給未婚的人:結婚不是草率的事,結婚前做足功課,下定決心就不要有其他的想法,有附帶條件的愛情始終不會真正的開心快樂!

任何要求結婚對方必須物質上具備什麼條件的(不論男女),婚後如果對方失去這些條件是不是就要離婚呢?

送給已婚的人:離婚不是草率的事,離婚前做足功課,下定決心就不要有其他的想法,失去了愛情的婚姻只是在煎熬罷了。

最後我想說:物質能帶給大家舒適一點的生活,但是愛情更需要兩個人努力經營。選擇什麼樣的愛情觀是自己的權利,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努力愛吧!

3樓:

詳細內容看樓下

更趨向於保護個人權益

雖然現在都在宣傳男女平等

但實際女性依然是弱勢群體

所以感覺上女性的意見多些

但以後會慢慢變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到底讓我們得到什麼呢?憑什麼那麼辛苦洗衣做飯生孩子,為家庭付出變得人老珠黃,然後男人在外面跟年輕女人鬼混,回頭要離婚了,連房子都分不到是嗎,還能懷疑孩子不是親生的?多可笑多卑劣的男人!

女人們,清醒吧!不結婚!

5樓:我是謝小璇

嗯,都挺有道理。

我說點題外的話,我們女人,不管對方是否有能力,首先想到的應該是自己努力去爭取自己想要得到的,不要想別人來為自己的夢想生活買單,哪怕是男生。對方可以給當然好,那證明我們自己有眼光。但是心態要擺正啊。

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6樓:lee羅亞輝

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規定: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7樓:本木兮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

(2)婚姻登記不方便。(3)登記制度不健全。(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2023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同居關係對待。

」全國人**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佈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也就是說,你不登記那你們在一起再長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所以,新婚姻法中的「事實婚姻」是以補辦結婚證為前提的。只有辦理了婚姻登記,那麼當事人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視為二者事實婚姻的開始,其所應有的夫妻關係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起始時間也視為該同居時間。 另附(留做參考):

《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8樓:你猜

新的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現在是同居關係 只要這種關係發生前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登記結婚就沒事 要有就構成重婚罪

9樓:愛刷

早在1994年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個說法 案件發生在94以前還是可以引用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10樓:解憂

符合新婚姻法規定的事實婚姻的特徵就算是事實婚姻。即雙方無配偶、共同生活、公開夫妻身份等特徵。沒有去登記的需要符合事實婚姻特徵才算是。沒有結婚登記的話,不需要辦理離婚。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2023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全國人**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佈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1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2樓:陽光小萌新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裡涉及三個關緊點:1.

雙方皆無配偶,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程度取決於雙方周圍朋友的認定;3.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滿足這三個要件即構成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相關的婚姻登記手續,同樣也不可享有正常夫妻直接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法學一班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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