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書科技
如果在結婚購買的房屋,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新增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新增。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
婚後房產證加名不增收契稅。因此婚後加名分費用除開契稅即可。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銀行抵押按揭期間,如果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名字,實際是增加或者減少合同的當事人,實際是變更合同的主體,必須經過原有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買賣合同備案後、產權證辦出前,或者按揭貸款付清前,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辦理名字的變更。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新婚姻法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只要在房產證書上新增名字就意味著房主資源贈與他人,新增之後是屬於共同財產,無論是什麼時候房產分割要一人一半,在這方面要注意警惕,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離婚到底怎麼分配
3樓:易書科技
只要加了女方名字,房產就是平分了,各人50%,但只要一方不同意賣,另一方也不能賣,如果男方能提供買房的款項是家人出錢的證據,那有機會把房產要回來,女方不能分配,但需提供購房款項的銀行轉賬證明,或刷卡記錄,而且款項是必須家人出的,不是男方自己出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樓:佳爺說歷史
若離婚,則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孫瑤物語
如果是在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6樓:亓官霞
用證據說話!能證明婚前房子是你買的會歸你!婚後的平分。
7樓:華律網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婚前全款買房婚後加名字怎麼辦
8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擁有。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當然離婚時不一定按一家一半進行分割,還要考慮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有無孩子、過錯方等綜合考慮,一般會按分給後加名一方房門總價值的20%至50%。另外還要考慮是否有婚內財產約定以及房產份額是?約定,是公共共有還是按份共有而不同。
9樓:淮安浙江人
婚前全款買房,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仍然歸其本人所有;婚後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的,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該房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份額的,離婚時,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從法律上講,贈與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已經贈與的,原則上不得撤銷。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新婚姻法問題,婚前或婚後加對方名字在房產證上,離婚時如何判決
10樓:博愛傑傑
如婚前或婚後加對方名字在房產證上,離婚時平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法律直通車
您好!根據新婚姻這種情況下,女方所分割到的財產比例是非常小的一部分。
關於新婚姻法對於婚前男方交首付買房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那麼離婚了房產如何分割
1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抄簽訂bai
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du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zhi行貸款,婚後dao
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有疑問,可致電諮詢。
13樓:
如果沒有加名字bai,已經du還貸款2年,那麼你的份zhi額是首付部分加上剩餘dao8年部分,加版上雙方共同還權貸一半的份額。
如果價值100萬,首期30萬,年還貸7萬,那麼你的份額就是30+7×8=86萬,對方14萬。
如果加名字,而且雙方沒有約定份額,那麼都按照對半分。
14樓:感性的度嬤嬤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吧 ,詳情你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是怎麼分配的?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上對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5樓:杜卡迪等等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的個人所有房產加上妻子的名字,視為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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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婚後加名?
婚後加名的行為一般會認定為您對另一方的贈與,財產屬性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加名的行為一般發生在不動產財產上,不動產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如果婚後增加了您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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