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離婚2個孩子都給女方,女方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1.《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樓:婉約派
最好一人一個孩子,一個人帶兩個孩子很難的,如果你們都不要孩子恐怕就離不成婚了,除非你有她出軌的什麼證據,在分割財產時,你可以佔優勢,一般都是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看誰的條件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利,,如果你越找證據證明她不孝順不好也越說明她的條件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就更不能把孩子判給她了,唯一讓她自願要孩子就得在錢上找,多給她撫養費,可是有多給的錢不如僱人或讓你父母幫忙帶呢,因為孩子如果歸你,還可以要求她給你出撫養費呢。
至於你父親的房子如果是你們結婚前父親買的房子應該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車子既然是你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畢竟你們結婚已經超過5年了,你想什麼也不分給她是不可能的,還有其它財產也是一人一半的,除非她有外遇了可以少分,但也不是不分。
3樓:律圖網
如果離婚有孩子,女方爭取要孩子的話,其實對於判給女方也是需要有條件的,我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離婚孩子判給女方的情況
4樓:only丶韭菜花
我和你剛剛相反,我是女方我想離婚把兩個孩子都帶著才領來找答案的!
5樓:童汝娟
你就是一人渣,不管她怎麼對待你的家人,你怎麼可以眛著良心兩個孩子都不要,你是打算以後當和尚還是再去和別的女人生孩子。你所說的感情不和,無非就是和別的女人感情很和,像你這樣的人根本就不該結婚,更不該生孩子。人渣,畜生。!!
6樓:匿名使用者
深有體會,謙讓到底線還被得寸進尺,生活是生活,人還是有尊嚴的,佩服你的勇氣!同時,責任也要有一定擔當,依據現實多付出一點吧,確保孩子可以成長的必須!
7樓:真理在哪問
我是女方,我要離婚什麼都不要就是要兩個孩子一個月給三千就行了
8樓:佘俊風
沒感情你們生孩子幹嘛?!性生活只是生理需要嗎?!你不會照顧?
你的父母呢?!你家有錢,請保姆不可以呀?!你只想到財產,你想沒想過離婚女人怎麼生活?!
你們是父母包辦的婚姻嗎?!當時談戀愛的時候你心裡怎麼想的?!
9樓:厚正初
車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需要對半分割。
孩子都讓人帶走的話,而且女方養孩子有困難的話,你需要負責大筆給孩子的撫養費和給女人的扶養費。
離婚是誰造成的不說了,你不想要孩子,真的很。。。唉,無情的爹。
10樓:私
1、哪方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就判給哪方。
2、雙方在同等條件下,應該先照顧女方,但是孩子能夠獨自發表意見的,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
3、現在你有房子、有穩定工作。這是對孩子的成長有利的必要條件!
判給你的可能性比較大!
11樓:小方
一般是把你所有一切都給你老婆,另外每一近1000元生活費,另外醫療費,教育費,你要付一半,
12樓:荔枝的麻雀
如果你要有苦衷就別說了,你這樣只能讓別人都罵你不是個男人!感情問題要自己解決,如果她不離你也沒轍,更別說孩子的問題了!法院也不會光聽你一面之詞的!
你找個律師質詢一下吧!你是北京的嗎?
13樓:明明就是
你說不要指責,但我還是想罵你,既然有了孩子,為孩子考慮下好麼?把他們當皮球踢,他們小!但是也有感受的!
5歲也已經懂點事情了!你父母沒離婚,你知道什麼感受麼!對小孩子公平麼?
她對你家人不好,你就可以把孩子全推給她?沒你god damn的一夜風流!你那小孩怎麼來的?
我告訴你,上了法院,你也只會被別人看扁,賠償金完全可以不付,但是,你不要孩子這種要求在我看來,你也就是個人渣,象個小丑一樣在法官面前跳舞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本就……不是人……
更別說性別了……
15樓:其佳治國平天下
一個巴掌拍不響,你只關心你的家人,從不把她當做你的家人,難道是她無緣無故的找你家人的事?她冒著生命危險生孩子是為了誰?渣男
16樓:百裡挑一的斷掌
很理解你,我和你不一樣,我還是想要孩子的
17樓:風雨無阻勇往直前
你畜生也不如,希望你段子絕孫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男人嗎?人渣!!
如果離婚,女方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得到孩子?
19樓:華律網
1、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2、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3、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擴充套件資料:
變更撫養需要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注意問題: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2、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21樓:龍圖小松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提供孩子跟你生活更有利於成長的證明等。
通過訴訟可能爭取到你孩子的監護權,但建議你找當地的律師作**解決此事。
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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