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香茗苦旅
1、婚姻的有效性以結婚登記為準,並不以事實婚姻為準。
2、甲跟乙是無效婚姻,倒是甲跟丙已經成為了合法夫妻。
3、如果甲跟乙想解除關係,直接分手就可,本來就不存在婚姻關係,但是甲乙要對孩子的撫養承擔義務。
4、如果甲跟丙想解除關係,則必須去辦理離婚手續。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呀,你的意思是甲和丙結婚嗎?
但甲也沒到結婚年齡呀.
沒看懂,在解釋一下
3樓:沙漠清源
對你說的情況,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要分情況:1、乙女未達到法定的婚齡結婚應當屬於無效婚姻,但若在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其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援的。2、若目前乙方已經到達法定婚齡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原先假的婚姻登記,補辦婚姻登記後,再雙方協議離婚或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3、若不撤銷假的婚姻登記,甲與乙僅是同居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1.甲乙不是夫妻。甲已登記結婚,乙未登記.直接分手即可(但要對孩子負責)。
2.甲丙去辦理離婚。
事實上甲乙只是有同居、未婚生子之實,而甲丙則是受法律保護、約束的合法夫妻。
至於甲未到結婚年齡,試問:登記時難道也是用甲的合法身份登記的嗎?
5樓:揚州老金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甲、乙屬無效婚姻,依法撤銷。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6樓:張勇律師
以結婚登記為準,並不以事實婚姻為準
婚姻法關於婚生子女的案例分析。
7樓:桑鷹
1、被告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法院不能強制採集未成年人的生物組織做親子鑑定。
2、法庭可以要求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婚生子女為親生子女的。同時,法庭可以要求被告配合做聲音鑑定,鑑定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聲音是否被告的聲音。如果聲音被確認,加上被告無法提供親生子女證明又不肯配合做親子鑑定,加上原告的其他證據,法庭可以認定被告在婚生子女問題上有缺陷,可以判原告勝訴。
3、原告的要求中撫養費的訴求應該獲得支援,精神損失費需要原告證明所受到的精神傷害。從案例中看,原告對子女也未盡到父親的責任和義務(多年時間僅探視過兩次),故其受到的精神傷害有限,可能按一定比例支撐精神損失賠償。
另,本案例中未顯示原告訴訟時間,需要考慮原告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問題。
婚姻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急急
8樓:我愛你王一
這個案例說明的是無效婚姻,因為婚姻要雙方自願為前提,感情基礎為條件,既然是為了利益而選擇的婚姻是無效的可撤消的婚姻。
9樓:
那兩萬元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效合同。
這個婚姻的有效性就很難解釋了,我認為是屬於可撤消婚姻,因為結婚的解釋是雙方自願,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因為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而締結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雖然法律沒有太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法理來講應該是這樣的。
10樓:天的對面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有2個,一是婚姻的有效性;二是那2萬元錢的有效性。
對於婚姻的有效性,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本案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法定無效的理由,也沒有可撤銷的理由,屬於典型的假結婚。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這樣的假結婚符合結婚的各項要件,雙方是自願結婚,不過出於什麼目的,都是自願的,因此這個婚姻是有效的。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不妥當,在沒有當時任申請的情況下就撤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有他人申請才可撤銷,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
至於那2萬元錢,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因為兩人的這個假結婚的協議,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據此提出任何請求,所以這2萬元錢沈某也不用給,張某也無權要。
求幾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1 哺乳期的孩子應該歸母親撫養
,這個是沒有爭議的
2 以上的財產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在女方扣除自己專用的物品之後其餘的對半平分,其中的一半再由男方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 不予准許,因為我過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的,沒有商量的餘地4 兩人是姨表親 二人因為已經超過三代血親關係,所以是可以結婚的5 不存在婚姻關係 法院應宣佈婚姻無效 因為是欺詐行為6 虐待罪 李某應該起訴離婚並要求王某賠償損失7 法院應該支援劉某的請求
12樓:匿名使用者
1.歸女方,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男方以後想要回孩子的話,還有其他方法,而且孩子滿十週歲也可以自己選擇跟誰生活。
2.繼承人的順序是夫妻、子女、父母,按照這個情況他妻子是第一繼承人。
3.有過近親間結婚被駁回的案子,也有未被駁回的,還要看他們的實際情況。正常來說如果民政局工作人員知道他們是近親是不會給辦理結婚證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並不知道。
4.男人的母親是女孩的外婆的姐妹,就說明,男人是女人的舅舅。
正常情況下不可辦理登記,未超出三代近親。
5.首先,不存在婚姻關係,因為登記必須是本人到場,這個登記是有人頂替,但是如果真的辦理肯定要費一番周折。
其次,如果婚姻無效,就不存在重婚一說。
最後,法院的判理還是要有很多事實做依據,你的描述很簡單,要想就此判定法院的判理是很困難的。**臺曾經播過一個極其相似的案件,但唯一不同就是這個女人和他弟弟結婚後已經過了很多年才發現是被騙的。
6.首先,他這是家庭暴力致殘,也可以做故意傷人。
其次,想保護自己的利益起訴離婚和故意傷害是唯一途徑,還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7.這個問題是他們個人協商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用和分配的問題,協商不成或者女方覺得男方有所隱瞞,可以起訴,對男方的收入她有知情權,但這種事多為良心債,管與不管很多時候法律也是無能為力。
13樓:咸寧無產者
一、孩子由女方撫養到16歲後,回到男方身邊。也可從小孩子斷奶後由男方撫養,女方出撫養費;應該由女方撫養。
二、由甲與乙的母親共同分割財產。她們都是第一繼承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不會發證。如果發證,就說明婚姻登記機關違法了;
四、他們屬於表叔與表侄的關係,是不能結婚的;
五、王英與張強存在婚姻關係,他們有結婚證為證據。王英與張強為正常婚姻。法院判王英與張強為合法夫妻;
六、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可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王某,同時要求附帶賠償;
七、如果有結婚證,只能作為家庭事務處置。如果沒有結婚證,法院只能調解處置。一般不作強制性處理。
14樓:白羊座的射手
歸女方王某行為上屬於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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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百小度
如果當時別人代何、周領結婚證的時候,何、週二人均同意了的,則二人婚姻為有效,這點從後來二人共同生活兩年多,並且生了一個孩子也可以得到證實。
既然第一個婚姻有效,周某第二個婚姻便是無效的。
關於周某生前的財產,包括周某在老家的,周某後來與王某共同購置的屬於周某的那一部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第一繼承人為何某,周某的父母,以及周某的兩個兒女(周甲、周乙)。
周某與王某的結婚無效,但是共同購置的財產,有共同支配權,王某可以拿走共同購置的財產的一半。
16樓:匿名使用者
王甲----妻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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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趙某-王乙 王丙--妻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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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一 王丙一
繼承法上有一種假定。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則假定被繼承人先死,繼承人後死。在本案中也就是假定王甲先死,其次是王乙,最後死亡的是王乙一(雖然他們的死亡時間不能確定)。
這樣本案就好解答了,另外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則由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具體怎麼分你自己看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網上是得不到滿意答案的,建議你去找一家律師事務所吧。他們會替你依依解答的。http://www.gzflzx.com.cn/
離婚案件案例分析
18樓:駝絨色特
案例:李和王經人介紹認識三個月後,94年1月登記結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裡,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國有單位職工,2年前辭職,從事個體運輸,跟他人借債30000元,用收入還20000元,不久李賭博,不誤正業,王生完孩子後也下崗,王管別人借2000元供家用養孩子,女方起訴離婚,要求解決住房和扶養費問題,同時2000元要由雙方清償,男方不同意離婚,如果非離,不負擔扶養費,同時提出未清償的10000元由女方負擔,並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爭議調解無效,女方堅持離婚。
1)男方堅持不離的條件下,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2)男方提出不負擔扶養費如何解決?
3)如何解決男女雙方當事人男女住房爭議?
分析:1)可以,其夫李某因賭博不務正業,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其行為構成准予離婚之條件,經法院調節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2)根據《婚姻法》第38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有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撫養費的負擔由雙方先行協議,如果男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訴之人民法院。
3)其住房為男方公配住房,《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一方無承租公房權的處理,可以實行暫住,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負擔,應給予一次性補助。
19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根據《婚姻法》第32條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李和王調解無效的,李具有賭博的惡習屢教不改,法院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准予離婚。
(2)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第3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有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3)、夫妻雙方住房為男方公配住房,《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一方無承租公房權的處理,可以實行暫住,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負擔,應給予一次性補助。(4)、李跟他人借債30000元,用收入還20000元,剩下10000元債務,若李以個人名義借款30000元能夠證明是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婚姻債務糾紛解釋》第2條,剩下的10000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41條,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李是為了後續賭博,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規定第三款規定,為李個人債務,由李償還。
另一筆債務2000元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供家養孩子的費用,所以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婚姻法中關於感情的條款,婚姻法內容關於離婚方面的條款
婚姻法第四條 第八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後,才能結為夫妻。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條款。下面是夫妻感情及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有關夫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
婚姻法財產問題,婚姻法財產問題
我想你最好不要裝修房屋。2005年12月份你就按風俗舉行婚禮,沒領結婚證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但是肯定屬共同生活。如果你能證明2006年5月是用個人收入支付首付46700元而不是共同收入首付,這部分會屬於你個人的。雖然你是2006年5月份整購房但是沒有取得房產證。你們是2007年12月領取結婚證的,20...
現在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離婚,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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