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就是我
工傷責任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
當事人雙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職工受傷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當用人單位對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賠償後,是否對侵權第三人享有追償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後,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能否獲得支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互不排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
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係,而不論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3樓:飛雪渡
這種情況是有的,且只有一種:那就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被認定為工傷的,是可以再向交通事故另一方要求賠償。
除此以外,都不存在追究第三方的問題。
4樓:我愛黃興桂
如果用人單位有買工傷保險,那麼工傷賠償與用人單位無關;如果沒有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是要自己承擔工傷賠付的,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向第三方(實際侵權人)追償。我認為不可行。舉個例子,傷者目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向侵權人請求侵權賠償。
如果侵權人按照侵權責任賠償了傷者,用人單位按照工傷標準賠償了傷者,這時候用人單位又追償侵權人,那麼侵權人豈不是要賠償兩次?
這時候,用人單位只能怪自己沒有買工傷保險了。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 應如何處理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可以同時主張。希望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因為第三方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7樓:簡簡單單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以雙得獲得的,不過醫療費用除外。
8樓:楓林晚
工傷保險不同其他保險,工傷職工是不能追究第三人責任的,即使有第三人造成的傷害,也是由用人單位追責,給予處分,嚴重的可以追究刑責,工傷職工已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得到賠償,沒有理由再向第三人索賠。
企業對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9樓:小穎g惼sq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未為員工辦理社保,致使工傷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由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該種侵權損害賠償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義務所致的法律後果,不能轉嫁由第三人承擔。其次,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綜上可知,員工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傷,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公司承擔相關工傷責任後無權向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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