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工作了5年公司沒有足額支付我的加班工資自己辭職能否要回經濟補償金

時間 2022-01-09 07:55:12

1樓:12333即時通

看完下列條款你就明白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亮點!!!!!)(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照亮點!!!!)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照工作年限)

你的權利

要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足額給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要他們補給你足額的加班工資, 自己辭職的,是沒有額外的經濟補償的。

公司未足額發放加班工資,本人提出提前辭職是否有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提出賠償。

《勞動爭議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但是,該條解釋的核心點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認為,“拒不支付”系“對於僅有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行為,勞動者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只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請求,而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或者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的,勞動者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這就要求勞動者辭職前,必須明確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只有當用人單位在收到支付請求而拒不支付後,勞動者再辭職的,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爭議解釋》是2023年出臺,而2023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勞動爭議解釋》的規定。《勞動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而對於“勞動報酬”包括加班費這一看法,司法實踐中基本是沒有爭議的。這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而主動辭職的,不以提前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為前提,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有法律人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1款和第3款明確將“勞動報酬”與“加班費”單獨列開,說明這兩個法律概念不是同一概念,彼此不相包含。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主動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時,仍應以《勞動爭議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為準,需要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支付為前提。但持這種觀點的畢竟還是少數。

筆者認為,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主動辭職而要求經濟補償金時,應當考量下面兩個因素:

1、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2、用人單位是否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

只有當這兩個因素同時都滿足時,裁判機構才可以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必再考慮勞動者是否提前向用人單位主張過加班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一般是不會有補償的哦,未足額發放的加班工資建議跟公司協商,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能正常協商的可以考慮找勞動局進行協商處理。

勞動法沒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5樓:潭忠令丙

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沒有足額支付加班費,我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離職後能獲得什麼補償?有何相關法律檔案? 補充:這裡是

7樓:韓飛律師

離職1年內,你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1、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法》47條;

2、加班費,工作日加班費為工資的1.5倍,週末為2倍,法定節假日為3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隨時。你有沒有保留工資條,辭職後可以去勞動局告。相關檔案就沒有了,沒有按你們地區的標準的執行,隨時可以去告。

9樓:管東平大律師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是哪,我看能不能幫你。

我在一家企業工作5年,現在辭職有補償嗎??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預告解除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單方解除滿足《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沒有補償的哦,只有被單位炒魷魚,單位有義務給你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且你可以領取失業保險3個月。

不過,如果你被單位炒魷魚後,會不會對以後的工作有影響,就不知道了。

13樓:銀合

你自己辭職應該沒什麼補償吧!除非你和老闆處的還不錯

14樓:古貝王朝

這位朋友你好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可以告訴你,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單位有諸如拖欠工資、加班費或者少繳不繳社保、公司制度違法等原因造成員工離職的,要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除非是因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你被迫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5樓:天堂海

辭職應該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公司炒你魷魚,那就有~~

不過如果你們老闆人比較好,那麼另當別論~~

是否可以以“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為由,辭職並得到經濟補償?

16樓:簡簡單單

可以以“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為由,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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