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你好,按規定,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由勞動者提出的,是沒有補償金。
2樓:水6元
如果是公司提出且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是沒有的,賠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補償是按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的一定補助。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解除合同,有的有經濟補償金。
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由勞動者提出的,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談判,合同期內獎金索取,以及最後的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4樓:小魚教育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中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時包括獎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1. 公司調整了你的工作內容,如果涉及到崗位調動或者工作內容與勞動合同描述的不一致,你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是,如果崗位沒有變動,且勞動合同也沒有描述工作內容,這樣,就很難證明公司有何不妥。同時,公司的這個舉動並不直接導致協商解除的後果。
協商解除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的,只要公司提出,你就可以獲得補償金。而且,補償金也並不一定是n+1,可以更多,也可以就是n,30天以後你在離職。
另外,公司的這種行為,也不是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你要是想要補償金,要麼公司提出協商解除,要麼,你拒絕幹新工作,等公司解除你,繼而訴訟公司違法解除。
2. 關於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公司2023年12月與你解除合同,就是以2023年12月-2023年11月的收入來計算。
3. 關於獎金,要看你公司發放的獎金名目,如果是年終獎或者績效獎或者其他基於今年工作業績的獎金,就應當支付給你。如果是其他名目,就不好說了。
4. 最後是補償金交稅的問題,不用納稅。
6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的。
行政類的獎金,如果是作為年底獎金或者是年終獎發放,是需要服務滿一年的,你提前辭職也拿不到的。 因為法律上對年終獎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看你勞動合同怎麼籤的。
合同裡明確有,就有。一般都沒有。
7樓:學渣緣份鎝天空
你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諮詢你所在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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