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安巨集偉安瑩
參閱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樓:明月高樓
沒有審批程式的即時生效
合同的簽署日期可以和生效日期不一致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簽署日期只證明甲乙雙方簽定此合同的時間而已,生效日期指雙方的合同正式從該天開始,一般合同的生效日期都比簽定日期晚一段時間給雙方一個準備的時間。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4樓:馬邊綠茶
你的提問"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要問是否合法合理嗎?可以這樣寫入合同條款中,「甲方執二份」意味著甲方是**部門,一份作為單位的檔案儲存,另外一份用於財務報賬的依據;還有一種可能是一份用於檔案儲存,一份用於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需備案的合同應直接寫為用於「備案」,不能寫成「甲方執二份」。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合同
上寫的是:本合同一式xx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你籤的合同如果純粹是私人之間的合同,那麼只要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了,蓋章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果簽訂合同的一方中有法人等經濟組織,那麼在公司法人代表簽名的情況下,還應該蓋上蓋公司或經濟組織的公章,這樣合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合同一式兩份 我只簽了一份算生效嗎
6樓:陽光的
算。但是如果這麼說:本合同一式兩份,只籤一份不生效。這樣就不生效。
7樓:匿名使用者
籤兩份合同只是代表兩份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你籤一份也是生效的
合同雙方先後簽字蓋章了,但只有一方寫了簽字時間,而合同中又約定了簽訂時間,以哪一個時間為生效日期呢
8樓:匿名使用者
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生效時間。對方雖然沒有填寫時間但並不影響回合同已經在他籤
答字蓋章的一刻發生效力的事實。合同中雖然約定了簽訂時間,但我認為這並不能對抗合同中關於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生效的約定。
9樓:別稱我是老師
以現有合同上的簽字時間算,沒寫一方安寫日期一方的算,這麼點事都裝糊塗,打官司打到國物院也是得安合同簽字有方的日期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能律師才清楚,個人認為以簽訂的時間為準。原因是如果你們沒簽字蓋章,那這合同有效嗎?既然是無效的合同,約定時間就沒意義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蓋章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簽字時間不予考慮的
除非約定的是合同簽訂日生效,那就要補簽字時間了
合同簽完了公司沒給我,算生效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訂完成後未交於勞動者,該勞動合同是生效的,但是用人單位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固定。在辭職時是不需要用到勞動合同的,如未給勞動者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3樓:
當然有效了
解除合同的話,合同已經無效了,拿回來也沒什麼用的
14樓:人在中山
合同是建立在對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以你只要與公司簽訂了,即使沒有鑑證也是有效的。但是,勞動合同是時一式兩份的,你有權利向公司索要屬於你的那一份,即使你在試用期。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話, 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提出,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時可以要求公司開據一個離職證明。
你離職時有離職單吧,自己影印一份。
15樓:淡淡清草香
1你現在想怎麼樣?得根據你的想法確定下一步.
2現在對你不利的是:你簽完字的合同不在自己手裡,這樣你如果想主張你們之間有合同,對方可能賴賬說沒有,而你又沒有依據.如果你想在試用期內走人,勞動法是允許你自動辭職的,但合同中如果有關於試用期內走人的責任承擔,比如你的培訓費用,就比較麻煩.
3你如果現在就是想走,但你又已經幹了幾天,有些相應報酬的,你應該不動聲色把合同要回來,如果不給你就拒絕工作,這樣可以證明你們之間存在過勞動關係,報酬的主張有了依據.然後再發給對方一個辭職通知.並就工資問題達成一致,領走自己應得的部分.
16樓:心果心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
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裡的書面形式應當理解為區別於口頭形式的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受理後60日內作出裁決。仲裁費用不高。
合同簽署的日期 生效日期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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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有什么要求,一份合同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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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我要籤一份合同,請問這份合同是掃描件過來的,想問紅章也是掃描的,這樣有效嗎
你好!有效,但在涉及訴訟時存在風險。為穩妥起見,可考慮以快遞方式郵寄蓋有對方公章和簽字的合同原件,簽字後寄回對方一份的方式。如確需傳真簽署,應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以傳真方式簽署,自甲方 或乙方 最後簽字回傳時生效 等內容,在合同中反映出傳真的特性 另可考慮讓雙方的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負責人 人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