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城市老瓜農
從法理說,民事合同要遵循當事人主義,即合同只約束當事人。如果換了物業公司,而新公司與舊公司之間無其它相關約定,則新公司不受前物業公司所籤合同的約束。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還有效,但時效時截止至更換新物業的時間。
3樓:瀋陽三爺
則新公司不受前物業公司所籤合同的約束。
4樓:匿名使用者
看業主與物業公司所籤合同,以及新舊物業公司間的約定,如果更換物業公司得到業主認可,一般新舊物業公司會約定,由新物業承繼原物業公司的責任義務,故具體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前物業公司本身籤的合同待定或違法當然就無效了。
5樓:
須終止與前物業公司的合同。合同法
6樓:鄭州書友會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的相關精神,有兩種情況:
其一,被更換的是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即該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首份合同,標準文字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系此種情況,一旦業主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同時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行終止,無論合同期限長短、是否到期。
其二,被更換的非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即該企業是前期物業管理(上面的第一種情況)結束以後與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則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若想有效,需以已協調解除前面的合同為條件,否則容易產生糾紛。
小區換物業公司了,和原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還有效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換物業公司了,和原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物業也是作為中介來向房客承租的,只要房東無異議,則租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擴充套件資料: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8樓:老闆
原則是負法律責任的,應該新物業和小區簽訂一份新的合同才對啊,如果沒簽那就是有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在租房合同沒有到期前合同繼續有效。
我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合同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接受業主委託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無論管理單位變動或業主(出租人)將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租房合同繼續履行到期。
經過業主同意,可以將房屋委託新管理單位出租,經過業主同意租賃合同到期可以續簽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沒有違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說的情況下,那就沒有法律效益。
第一業委會提供的辦公用房在法規上是不允許出租的,你承租的本來就不合法。
第二辦公用房是業委會無償提供給物業公司使用的,如果更換物業公司後業委會還要無償提供給新的物業公司使用,新的物業公司是沒有義務、責任權利承認老物業公司所籤的合同,除非新物業公司也想違規出租給你。
如果要想比較安全、麻煩事少的話你最好能和業委會簽訂一份合同。
11樓:呼春柏
這要看原物業公司跟現物業公司他們之前是怎樣協商的
前期物業合同已經過期又無續簽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事實以及相關事宜?
12樓:
物業管理這一塊一直是許多小區的困擾,由於我國的物業發展不成熟,專業性不高,管理性不規範,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我現在所住小區也一樣,針對你的問題,我國法律有《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去規範:
合同已經到期,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了管理,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此,認定為無因管理有法可依,且也有相關判例;
物業費你可以現在不繳,最後若訴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援物業公司,根據其付出的管理支付物業費,但應該不存在滯納費;
合同已經過期後你繳納的物業費的追回,需要前面的事實認定後才有可能追回,但可能性較小;
你現在能維權的可能最好通過業主委員會,若物業合同已到期,你們小區的業務委員會需續期或者重新招聘物業服務企業,新的物業企業均需要業主同意且業主有權選舉,若你們不滿意業務委員會,同樣可以通過選舉換人。法律依據就是《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啦。
13樓:山人清修
物業公司需要提供履行物業管理事實的佐證,如各種服務記錄。
14樓:匿名使用者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過期,又無續簽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仍舊繼續在物業專案提供服務,仍舊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就可以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事實。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設定合同期限,也可以不設定合同期限,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但是業主大會沒有成立,無法從新選聘招投標,那麼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認定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不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約定期限;當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5樓:廖春元
1、物業繼續履行管理,如業主也接受管理,這是一種默示合同,即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不是無因管理,也不是侵權。根據《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其他形式有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的規定,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故又稱作為的默示。
2、你如果拒絕是有權的,
3、不能針對過期之後所繳的物業費,進行追回,合同到期前三分二以上的業主要求續簽或別行找物業管理,
16樓:普永逸
你講的是前期物業管理,也就是說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前的物業管理,一般這個階段都是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物業合同,合同期限大致內容為:合同期限為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自主選聘物業止。所以你們的根本問題就是要符合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其次滿足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
再後就是競標選聘物業公司。建議通過當地街道及房管局進行業主委員會成立事宜並召開業主大會。
至於你們的費用問題,只要物業在提供物業服務,就要繳納。
關於他們亂收費的問題,可以在物業移交中稽核其物業賬目,並對其公共區域部分進行費用交回。
物業更換業主後,先前業主和租戶簽訂的合同還有法律效力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因為歷史上承租人(本案中的丙)一般是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地位,所以我國合同法制定了相關制度以保護承租人利益。
1、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 第230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此案中雖未提及,但如果存在甲賣房時未告知丙,丙可因此主張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有爭議的是:1)此條是否系強制性規定;2)承租人是否可因此影響所有權人的處分權。
這是一個利益平衡的問題:保護承租人還是保護出租人的物權。不同的法官可能依不同的案情作出決定。
如果可以支援,首先出租人有通知義務:告知丙有意買房,並告知**及其他要求(比如房屋的使用方式:辦廠或開店之類的)。
然後丙如果願意,則告知甲,成交;丙如果不願意,甲當然可以賣給乙。
2、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是債權(租賃)的物權化。可參王澤鑑的《債法原理》。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 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賃使用權,可以對抗他人,其中包括作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買賣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不受影響,買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的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故在本案情況下,乙不能沒有理由的解除合同,把丙趕走。但如果有符合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乙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停止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物業更換業主後,先前業主和租戶簽訂的合同還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乙是不可以趕人走滴~而且承租方丙應該有優先購買權,甲在賣房時應該通知丙。而且,在相同條件下丙不買這廠房,乙買了,甲和丙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當然,甲應該事先告知乙,否則乙可以追究甲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不能將丙趕出。
這差不多就是律師港灣的案例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因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一沒有權利把丙趕出去,他還需要繼續把房子租給丙,只是丙不再向甲交房租,而是向乙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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