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敲詐勒索與詐騙罪區別 名詞解釋

時間 2021-12-25 17:59:11

1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方面的故意的內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且其行為都包含一個「詐」字。但是二者在客觀方央的行為特徵是不同的,因而「詐」的內容也不同。

敲詐勒索罪「詐取」財物,是採取恐嚇、要挾的手段,給受害人施加壓力,造成被暫存器人精神上的恐懼。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交出財物。這裡的「詐」有恐嚇、要挾的強制性因素。

詐騙罪的「詐取」財物,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付財物。不存在強行索取的情況,這裡的「詐」是指「詐術」,是一種欺騙,使被害人自己上當受騙,沒有強制因素。因此,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物使用欺騙的手段還在恐嚇的強制手段,是區別二者的關鍵。

2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人虛構來自第三人(非行為人)的威脅,以幫忙解決為由使被害人害怕交出財物的,只要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就不是敲詐勒索罪,而是詐騙罪. 標準答案.我剛好研究到這2罪區別.

舉個例子行為人虛構被害人將有災禍(會被別人綁架),而聲稱自己能夠化解索要財物,被害人害怕交財物為詐騙. 而行為人虛構被害人將有災禍(會被行為人綁架),索要財物,被害人害怕交財物為敲詐勒索罪. 清楚了麼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主觀上都是以非法佔有未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不同點在於,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於心理恐懼處分的財產。刑法之所以如此區分此罪與彼罪,因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常不會對人生造成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則會有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危險,同時也是基於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綜合評價與考量。

2、詐騙罪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應當是自願的,沒有心理強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詐勒索是以本人或其親友的財產、人身、名譽安全為脅迫,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是不自由的,或說是有心理強制的,不自願的。

3、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並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涇渭分明得做出除評價,因為現實是複雜的,人也是複雜的。關於電信詐騙,**裡說受害人涉嫌洗錢,要求受害人把錢轉到相應的「安全賬戶」裡,結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為主體實現了對金錢的實際佔有,犯罪已既遂。在這裡,我們分析一下:

(1)、主觀條件:行為主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主體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

(3)、客觀條件:行為主體實行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人產生心理變化,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資訊,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了財產。

(4)、客體,犯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安全。

綜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為主體構成詐騙罪是毫無疑問的。至於有人說,受害人也產生了心理恐懼,這難道不是敲詐勒索嗎?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產生的心理恐懼與行為主體的脅迫存在直接的關聯,而在此案中,受害人產生恐懼的原因在於懼怕公安機關的調查,懼怕那子虛烏有的指控。

況且,行為主體並無脅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財產我們將會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懼的產生與行為主體的行為並無直接的關聯。所以,此案難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後來行為主體以相關言論使受害人轉移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樓:遊度人生

敲詐勒索罪,是以暴力恐嚇為前提,詐騙罪是以言語為誘餌,是人上當受騙,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有什麼區別?

5樓:偶是青春小王子

1、兩者主觀上都是以非法佔有未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不同點在於,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於心理恐懼處分的財產。刑法之所以如此區分此罪與彼罪,因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常不會對人生造成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則會有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危險,同時也是基於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綜合評價與考量。

2、詐騙罪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應當是自願的,沒有心理強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詐勒索是以本人或其親友的財產、人身、名譽安全為脅迫,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是不自由的,或說是有心理強制的,不自願的。

3、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並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涇渭分明得做出除評價,因為現實是複雜的,人也是複雜的。關於電信詐騙,**裡說受害人涉嫌洗錢,要求受害人把錢轉到相應的「安全賬戶」裡,結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為主體實現了對金錢的實際佔有,犯罪已既遂。在這裡,我們分析一下:

(1)、主觀條件:行為主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主體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

(3)、客觀條件:行為主體實行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人產生心理變化,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資訊,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了財產。

(4)、客體,犯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安全。

綜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為主體構成詐騙罪是毫無疑問的。至於有人說,受害人也產生了心理恐懼,這難道不是敲詐勒索嗎?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產生的心理恐懼與行為主體的脅迫存在直接的關聯,而在此案中,受害人產生恐懼的原因在於懼怕公安機關的調查,懼怕那子虛烏有的指控。

況且,行為主體並無脅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財產我們將會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懼的產生與行為主體的行為並無直接的關聯。所以,此案難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後來行為主體以相關言論使受害人轉移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相關案例解析

某甲向某乙打**,稱:你兒子已被我綁架,趕緊交十萬塊錢贖金否則撕票。其實,某甲並未綁架某乙兒子。

但某乙接完**後十分恐懼,遂備上十萬贖金放在某甲指定的地點。後某乙的兒子回家,經詢問,兒子稱並無被綁架之事。某乙遂報案。

此案中,某甲脅迫某乙繳納贖金,否則撕票,使某乙產生心理恐懼,進而處分財產,顯然構成敲詐勒索罪,並無問題。但某甲實際上並未綁架某乙兒子,某乙處分財產的心理因素明顯是錯誤的認識,這顯然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這就是刑法總則中得想象競合犯。

處罰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

6樓:行吟無處寄相思

詐騙是使人陷入認識誤區,敲詐勒索是使人產生恐懼心理。

7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被害人是基於錯誤的心理認識處分財產,敲詐勒索是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

按照劉鳳科的觀點這兩個罪名的行為都可能包括欺詐行為和恐嚇行為,關鍵看被害人是依據什麼心理處分財產,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就是詐騙罪,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的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同時包含兩個行為和兩個心理處分財產,按照想象競合犯,按照重罪處罰可能構成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8樓:茶茶

但是二者在客觀方央的行為特徵是不同的,因而「詐」的內容也不同。 敲詐勒索罪「詐取」財物,是採取恐嚇、要挾的手段,給受害人施加壓力,造成被暫存器人精神上的恐懼。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這裡的「詐」有恐嚇、要挾的強制性因素。 詐騙罪的「詐取」財物,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付財物。不存在強行索取的情況,這裡的「詐」是指「詐術」,是一種欺騙,使被害人自己上當受騙,沒有強制因素。

因此,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物使用欺騙的手段還在恐嚇的強制手段,是區別二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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