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丁志忠律師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匿名使用者
18年,有證據嗎,取得!
勞動法要求現在用人都要籤合同的,想你這樣的都應該簽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也就相當於正式工了。
可以去勞動稽查部門反映。舉報,申請勞動仲裁。
4樓:
如果450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要求單位為你父親補繳保險。另外,你父親現在是否60週歲了呢?
5樓:寶念
那相應證據,起訴它。找到相應的證據 。
我父親在一個學校做門衛收發工作,已經幹了8年,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買保險。
6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並不能就說明你父親不是學校員工,首先你父親生病,是不是因為學校的原因,讓他生病了,還是他本來有固疾,想報醫保,學校沒有買,如果是這樣的話,首先要看,你父親有沒有買社保的條件,比如他在學校上班時,年齡是多少,是否超齡不能買了,還有一點,沒有簽訂合同,也不能否認他是學校員工的事實。證明他是學校的員工有很多種,比如他之前的打卡記錄,學校發的工裝,還有學校發工資的工資條之類都可以證明的。
7樓:
已經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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