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錢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房並與房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並在簽約時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額佣金。然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售方違約,經協商得到一定的違約補償後,買賣雙方合議解除了合同。而後,錢某認為,居間公司並未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應該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
而且,錢某還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有一份上海市物價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聯合發文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完成交房手續之前,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中介費的!而且,這個聯合發文至今也沒有廢止!為此,錢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論,但中介不肯退還佣金,無奈之下,錢某到法院通過訴訟索要佣金。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並未支援錢某的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中介公司有權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還!原來,法院判斷中介公司收傭的標準,依照的是「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該規定表明居間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據,是促成合同成立。錢某與**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居間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據的。
而在訴訟實踐中,如果房產中介公司未促成買賣合同,即使簽訂了定金合同並進行了大量的居間服務工作,通過訴訟能得到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過訴訟去主張。 縱觀本案,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並沒有錯誤。2023年,上海市房地產局、物價局和工商局確有關於規範居間公司收費問題的「聯合發文」,也確實有居間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間服務工作之後才收取佣金的規定。
然而該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檔案,故沒有被法院採納。 然而,本律師認為,雖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行政機關為規範行業發展而進行的管理工作,特別是針對房屋買賣居間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間服務不規範問題進行的調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時進行大量居間工作,也可以支援較高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一樣,都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是,部分對居間行業瞭解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和權利,也很容易忽視居間服務工作的付出和價值,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慮到這樣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決方面仍可靈活處理。錢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房並與房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並在簽約時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額佣金。
然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售方違約,經協商得到一定的違約補償後,買賣雙方合議解除了合同。而後,錢某認為,居間公司並未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應該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錢某還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有一份上海市物價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聯合發文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完成交房手續之前,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中介費的!
而且,這個聯合發文至今也沒有廢止!為此,錢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論,但中介不肯退還佣金,無奈之下,錢某到法院通過訴訟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並未支援錢某的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中介公司有權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還!
原來,法院判斷中介公司收傭的標準,依照的是「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該規定表明居間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據,是促成合同成立。錢某與**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居間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而在訴訟實踐中,如果房產中介公司未促成買賣合同,即使簽訂了定金合同並進行了大量的居間服務工作,通過訴訟能得到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過訴訟去主張。
縱觀本案,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並沒有錯誤。2023年,上海市房地產局、物價局和工商局確有關於規範居間公司收費問題的「聯合發文」,也確實有居間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間服務工作之後才收取佣金的規定。然而該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檔案,故沒有被法院採納。
然而,本律師認為,雖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行政機關為規範行業發展而進行的管理工作,特別是針對房屋買賣居間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間服務不規範問題進行的調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時進行大量居間工作,也可以支援較高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一樣,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對居間行業瞭解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和權利,也很容易忽視居間服務工作的付出和價值,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
考慮到這樣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決方面仍可靈活處理。錢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房並與房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並在簽約時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額佣金。然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售方違約,經協商得到一定的違約補償後,買賣雙方合議解除了合同。
而後,錢某認為,居間公司並未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應該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錢某還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有一份上海市物價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聯合發文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完成交房手續之前,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中介費的!而且,這個聯合發文至今也沒有廢止!
為此,錢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論,但中介不肯退還佣金,無奈之下,錢某到法院通過訴訟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並未支援錢某的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中介公司有權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還!原來,法院判斷中介公司收傭的標準,依照的是「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該規定表明居間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據,是促成合同成立。
錢某與**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居間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而在訴訟實踐中,如果房產中介公司未促成買賣合同,即使簽訂了定金合同並進行了大量的居間服務工作,通過訴訟能得到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過訴訟去主張。 縱觀本案,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並沒有錯誤。
2023年,上海市房地產局、物價局和工商局確有關於規範居間公司收費問題的「聯合發文」,也確實有居間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間服務工作之後才收取佣金的規定。然而該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檔案,故沒有被法院採納。 然而,本律師認為,雖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行政機關為規範行業發展而進行的管理工作,特別是針對房屋買賣居間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間服務不規範問題進行的調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
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時進行大量居間工作,也可以支援較高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一樣,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對居間行業瞭解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和權利,也很容易忽視居間服務工作的付出和價值,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慮到這樣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決方面仍可靈活處理。
2樓:
房屋買賣賣方違約中介費退還嗎?
沒有履**屋買賣合同,還能要回中介費嗎?
3樓:jf鬥僑
張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房並與房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並在簽約時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額佣金。然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售方違約,經協商得到一定的違約補償後,買賣雙方合議解除了合同。而後,錢某認為,居間公司並未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應該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
而且,錢某還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有一份上海市物價局、 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聯合發文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完成交房手續之前,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中介費的!而且,這個聯合發文至今也沒有廢止!為此,錢某找到中 介公司理論,但中介不肯退還佣金,無奈之下,錢某到法院通過訴訟索要佣金。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並未支援錢某的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中介公司有權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還!原來,法院判斷中介公司收傭的標準,依照的是「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該規定表明居間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據,是促成合同成立。錢某與**方的買賣合同已 經成立,居間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據的。
而在訴訟實踐中,如果房產中介公司未促成買賣合同,即使簽訂了定金合同並進行了大量的居間服務工作,通過訴訟 能得到的居間服務必要費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過訴訟去主張。縱觀本案,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並沒有錯誤。2023年,上海市房地產局、物價局和工商局確有關於規範居間公司收費問題的「聯合發文」,也確實有居間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間服務工作之後才收取佣金的規定。
然而該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檔案,故沒有被法院採納。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房屋買賣合同貸款
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 鑫淼網路科技 房屋買賣協議 編號 房屋買賣協議 甲方 賣房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買房人 身份證號碼 甲 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1 甲方自願將座落於室的房產 給乙方。產權人為 產權證編號 產權性質為 住宅 2 房產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3 房產的成交 為人民幣 此房...
買賣雙方協議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不願退還中介費怎麼辦
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1 房產中介提供的中介服務,實際上就是 合同法 中所規定的居間行為 2 合同法 第424條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中介有過失,賣方也違約,應當承...
請教買賣合同中委託人的責任,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是籤委託人,還是受委託人的名字
白吃會會員 你不需要為此付款.應該由公司退還產品或者貨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 人訂立合同。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 權 超越 權或者 權終止後以被 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 人追認,對被 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