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準確的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你配偶同意,是有效的。
2樓:有舍有得
一般情況下無效。
不過如果你事後追認就是有效的。
還有,如果合同談判的時候你們一起談的,也是有效的。
中介籤不簽字問題不大。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樓:日月明幸福
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簽定買賣合同必須夫妻共同簽名
4樓:生活一直努
你好!中介一個簽字合同有效嗎?
夫妻共有房產,買賣合同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5樓:翻滾吧雲盤
1、如果房產證上註明是“個人所有”,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將是有效的;
2、如果是你們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從法律上講,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你的配偶可以向你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3、如果買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買方屬於善意購買,你的配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6樓:順冰數碼
房子可以一個人賣的,一增無效的,你有一半的產權,可以到房管局把產權過戶凍結
7樓:交o友點o我
夫妻雙方如果沒有離婚,應該是有效的
夫妻二人名下房產,購房合同上只有一人簽字和代簽,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
8樓:阿元
1、夫妻一方賣房簽訂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所以,遇到這種事情,還只能協商解決了。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9樓:博主狩坊
嚴格來說必須要有委託協議,並公證,簽字才有效
如果沒有都是無效的
具體操作還是會扯皮的
10樓:律行師誠
合同是否有效取決與另一方事後是否會追認合同效力,如果認可則是有效的。
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法律效力。
是規定夫妻共有住房,夫妻有平等處置權力。沒有規定需要一起處置才合法。
但是法律規定,一方私自處置共有房產,造成損失,配偶可以起訴賣房的一方主張得到賠償。
12樓:妖魅少爺
一、房產證上bai
只有夫妻一du方名字賣房需另一zhi方簽字的,婚後房產dao屬於夫專妻共有財產。
二、婚姻法
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是籤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人的名字(妻子)。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內
又是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是籤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人的名字(妻子)。望採納
14樓:表霈堅西華
無效,必須夫妻雙方簽字。哪怕房本上只有一人名字,也必須夫妻雙方簽字。
1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是夫妻倆人共同的名字,但賣房時確是一個人和買賣方簽訂了合同,而且預收了兩萬元定金,請問是否有法律效力?
夫妻只有一人簽字,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16樓:
這要看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若只有一人、該人所籤合同、就有效、若房產證上不是他的名、他所籤合同就無效、若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夫妻只有一人簽字、合同則無效!
17樓:築家易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8樓: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不一定會發生物權變動即房屋不一定會過戶,但簽字一方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9樓:妖魅少爺
一、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的,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是籤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人的名字(妻子)。
夫妻共有房產,丈夫代妻子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20樓:高昂雄雞
以前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妻子同意或追認合同就有效,反之則無效。現在新的解釋出來後,應該直接認定有效,但不見得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也就是說,無權處分人可以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前提下出賣商品(包括房屋),簽訂了合同後,出賣人再去取得,然後履行合同。
如果出賣人未能取得其已經出賣的商品,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所以,你可以主張你與丈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如果妻子不同意買房,你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要求丈夫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這個違約責任的承擔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21樓:英田俊
構成表見**。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
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簽字有效嗎
22樓:阿元
1、只有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3樓:可靠的法律諮詢
這需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4樓:
這個要看房屋的所有權是誰的,如果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簽字是無效的,因為房屋其中的一部分權益是屬於夫妻另一方的,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簽署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是無效的,如果該房屋屬於夫妻中的個人財產,合同是有效的。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25樓:jiawen廖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準,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籤不可代簽與委託。
一、夫妻單方擅自賣房:
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於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於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於無權處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參考資料
房天下.房天下[引用時間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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