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 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矛盾嗎,謝謝

時間 2021-09-05 02:52:05

1樓:淮安浙江人

1、羈押的性質是什麼?其目的是什麼?

所有的偵查措施都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絕不是一種懲罰措施。這與刑事判決後的執行完全是兩碼事!儘管執行時,有刑期折抵的問題,但性質是完全不同。

2、一審判決後,無罪或免刑的,當然不應該羈押了,羈押的原因已經消除,釋放不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繼續羈押有何理由?如果你通盤理解刑法、刑訴法,這時再繼續羈押,有何法理依據?事實上,無法定理由羈押,國家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3、不能因為抗訴有可能成立,就對人繼續羈押!

抗訴只是檢察機關的一種履職行為,其結果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算能成功也不能成為羈押的理由,因為羈押只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不能因為有可能成功就羈押,這在法理上,永遠是不存立的。

如果抗訴成功,該收監執行的,再收監也不遲。不能把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理解為是在執行刑罰,這可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2樓:化學天才

這兩個不矛盾。第一審判決無罪,就要立即釋放被告人,這是維護被告人人權的需要。

如果檢察機關對無罪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起上訴,要等第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有罪並判處拘役、徒刑或死刑後才能將被告人重新收押。

3樓:風動的感覺

法院都判決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已經出於無罪或者不處罰的狀況,就不涉及刑罰,都不判刑,檢察院還抗訴什麼。檢察院的抗訴一般都是要被判刑的人員。

4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以後的程式了,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刑法第174條,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2項內容

法律快車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 交易所 交易所 公司 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 變造...

刑事訴訟法題目,刑事訴訟法題目,詳細回答,謝謝

1 派出所應該接受報案,對於口頭報案,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 控告人 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2 偵查員詢問證人 報案人 應該分別進行,不能讓報案人 爭先恐後 3 拘傳是強制措施,應該在立案之後進行 4 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本案超過了24小時 5 對rd代表拘留...

刑事訴訟法176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 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 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 附加刑 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