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藍海話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情況如下:
1、拘留的羈提期限最多為一個月零七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聽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確,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時限規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提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如果這裡的「上一級檢察院」與省級檢察院同一的話,則此時的省級檢察院就有權批准延長五個月的羈押期限,因此,刑事訴訟法大大加強了省級檢察院的執法責任。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審理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後的最長審理期限為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總計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為五個月。
5、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二個半月。中級或高階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2樓:匿名使用者
這還得看處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哪一個階段,如果單純的拘留,針對拘留程式是隻能37天。。
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
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期限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樓:
偵查羈押期限最長要多久?
4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特殊情況對特大重大的案情適用。。。其實現實中就是37天。。。
新刑事訴訟法羈押期限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一般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羈押期限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
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和 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情況是十天左右,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
被刑事拘留羈押的期限大概是多久?
6樓:大野瘦子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7樓:薔祀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後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3)情節嚴重,被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
37天后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程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題目,刑事訴訟法題目,詳細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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